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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林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2-15  

						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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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君立顾字第 048 号



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常晖律师(执业证号 13501201010899927)和林煌彬律师(执业证

号 13501201810068022)参加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福建省永安林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

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

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

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

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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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并作出关

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告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以下简称《会议议案》)。《会议通

知》、《会议议案》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下午 2:50 时在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 819 号公司

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景贤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 81,811,176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340,988,702 股)的 23.992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9 年 1 月 3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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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35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40,988,702 股)的 0.103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19 年 2 月 14 日上

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及 2019 年 2 月 13 日下午 15 时至 2019 年 2 月 14 日下午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审议《关于苏加旭等三位股东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及资产减值补偿义务由厦门
中佰龙置业有限公司代为履行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81,811,176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717%;反

对 5,4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346,5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17%。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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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     晖




                                        林 煌 彬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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