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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永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2021-08-12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ST 永林         编号:2021-071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闽

证调查字 2021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调查。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05)。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1]275 号),主要内容如下: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加旭、陈松柏、陈振

宗、吴景贤: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和审理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永安林业 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度,福建永安市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森源,

系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安林业全资孙公司)对海南

海口丽思卡尔顿酒店活动家具项目、广州珠江新城汇悦台 1 号楼固定

家具项目、海南三亚太阳湾柏悦酒店独立客房活动家具项目、福建厦

门正元希尔顿逸林酒店固定家具项目等 4 个项目,通过采取提前确认

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方式,提前确认营业收入 27,783,954 元,提

前确认营业成本 20,976,048.96 元,导致永安林业 2016 年年度报告的

财 务 数 据 存 在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27,783,954 元 , 虚 增 营 业 成 本

15,842,388.69 元,虚增净利润 7,880,072.7 元,占当年净利润

129,117,934.27 元的比例达 6.10%。同时导致永安林业 2017 年年度

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减营业收入 27,783,954 元,虚减营业成本

20,084,396.10 元,虚减 2017 年净利润 4,864,899.61 元,占当年净

利润 71,280,009.64 元的比例达 6.83%。

    (二)永安林业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度,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森源,系永安

林业全资子公司)及永安森源对广东广州泰康之家月粤园 7-10 号楼

活动家具项目、浙江宁波东钱湖二期 03-7 号地块酒店活动家具项目、

广州珠江新城汇悦台 2 号楼固定家具项目、安徽合肥洲际酒店客房活

动家具项目、上海南京东路 201 号楼改造活动家具项目、三亚太阳湾

度假村中酒店独立客房固定家具项目、海南陵水北万豪酒店套房固定
家具项目等 7 个项目,通过采取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方式,

提前确认营业收入 77,595,800.84 元,虚增营业收入 7,005,392.40

元,提前确认营业成本 36,962,416.25 元,导致永安林业 2017 年年

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 84,601,193.24 元,虚增营业成

本 36,962,416.25 元,虚增利润 43,068,852.95 元。

    结合上述 2016 年度提前确认营业收入、延迟结转营业成本等相

关事项对 2017 年度的影响,福建森源与永安森源上述事项导致永安

林业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 56,817,239.24

元,虚增营业成本 16,878,020.15 元,虚增净利润 27,436,740.1 元,

占当期披露净利润 71,280,009.64 元的比例达 38.4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

关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永安林业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情形。

    对永安林业的违法行为,时任永安林业董事、福建森源董事长、

福建森源原股东苏加旭,涉案期间承担永安林业董事职责以及福建森

源全面管理职责。苏加旭作为永安林业董事未能勤勉尽责,利用其在

福建森源领导职位和作用,为完成三年业绩承诺(2016 年福建森源与

永安林业重组,苏加旭等人与永安林业存在业绩对赌协议),将业绩压

力层层下压,在涉案家具项目未完成发货的情况下,催促福建森源相

关人员要求客户提供初验单,用于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系对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永安林业总经理、福建森源总经理陈松柏,涉案期间承担永

安林业以及福建森源日常经营管理职责,对永安林业财务数据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管理职责。陈松柏作为永安林业总经理

未能勤勉尽责,知悉、参与、实施了福建森源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

转成本等行为,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永安林业财务总监、福建森源财务总监陈振宗涉案期间承担

永安林业财务总监以及福建森源财务中心管理工作,对永安林业财务

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管理职责。陈振宗作为永安林

业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知悉、参与、实施了福建森源提前确认收

入、延迟结转成本等行为,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永安林业董事长吴景贤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组织永安林业对

福建森源采取必要、有效的管控,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永安林业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永安林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

款;

    三、对吴景贤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
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

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

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

处罚。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所涉及到的项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

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更正。

    四、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14.5.2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

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

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论为准。

    2、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闽
证监函[2021]275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