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S T 永林 编号:2021-076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16 名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 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 名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3 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 定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董永平、洪福全、林青文、肖建康、王建衡、涂勇鑫、黄旌、谢红、 陈建新、刘翔晖、陈邵、黄忠明、吴祖顺、潘越、郑新芝、罗元清: 经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 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安林业 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度,福建永安市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森源, 系永安林业原全资孙公司)对海南海口丽思卡尔顿酒店活动家具项目、 广州珠江新城汇悦台 1 号楼固定家具项目、海南三亚太阳湾柏悦酒店 独立客房活动家具项目、福建厦门正元希尔顿逸林酒店固定家具项目 等 4 个项目,通过采取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方式,提前确 认营业收入 27,783,954 元,提前确认营业成本 20,976,048.96 元, 导 致 永 安 林 业 2016 年 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数 据 存 在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27,783,954 元 , 虚 增 营 业 成 本 15,842,388.69 元 , 虚 增 净 利 润 7,880,072.7 元,占当年净利润 129,117,934.27 元的比例达 6.10%。 同时导致永安林业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减营业收入 27,783,954 元,虚减营业成本 20,084,396.10 元,虚减 2017 年净利 润 4,864,899.61 元,占当年净利润 71,280,009.64 元的比例达 6.83%。 二、永安林业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度,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森源,系永安 林业原全资子公司)及永安森源对广东广州泰康之家月粤园 7-10 号 楼活动家具项目、浙江宁波东钱湖二期 03-7 号地块酒店活动家具项 目、广州珠江新城汇悦台 2 号楼固定家具项目、安徽合肥洲际酒店客 房活动家具项目、上海南京东路 201 号楼改造活动家具项目、三亚太 阳湾度假村中酒店独立客房固定家具项目、海南陵水北万豪酒店套房 固定家具项目等 7 个项目,通过采取虚构收入、提前确认收入、延迟 结转成本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7,005,392.40 元,提前确认营业收 入 77,595,800.84 元,提前确认营业成本 36,962,416.25 元,导致永 安 林 业 2017 年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数 据 存 在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84,601,193.24 元,虚增营业成本 36,962,416.25 元,虚增利润 43,068,852.95 元。 结合上述 2016 年度提前确认营业收入、延迟结转营业成本等相 关事项对 2017 年度的影响,福建森源与永安森源上述事项导致永安 林业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 56,817,239.24 元,虚增营业成本 16,878,020.15 元,虚增净利润 27,436,740.10 元, 占当期披露净利润 71,280,009.64 元的比例达 38.49%。 永安林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另 案处理)。永安林业时任董事董永平、洪福全,签署了永安林业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永安林业时任监事林青文、肖建康、王建衡、 涂勇鑫、黄旌,在审议永安林业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的监事会 上投赞成票,并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永安林业时任高级管理人员谢 红、陈建新、刘翔晖、陈邵、黄忠明、吴祖顺,签署了永安林业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永安林业时任独立董事潘越、郑新芝、罗元清, 签署了永安林业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上述 16 名人员是永安 林业信息违法违规事项的其他责任人员,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董永 平、洪福全、林青文、肖建康、王建衡、涂勇鑫、黄旌、谢红、陈建 新、刘翔晖、陈邵、黄忠明、吴祖顺、潘越、郑新芝、罗元清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上述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强化规范运作意识,督促上市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 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