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 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前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关于前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的专项说明》和致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前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的专项说明》[致 同专字(2021)第351A014338号],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是客观 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作出上述决议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书》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富炜 胡天龙 黄建福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