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永安林业: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1-30  

                        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地址 ADD: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邮政编码 P.C: 350001
电话 TEL:+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 FAX:+86-591-87530756




        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君立非字第 060 号


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江日华律师(执业证号 13501199410750109)和薛
玢页律师(执业证号 135010201111256411)参加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1 -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
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
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
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
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
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
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2-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
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11 月 24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及
《关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
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5 时在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 819 号
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邱小明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 94,297,2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336,683,929 股)的 28.007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1 年 11 月 23 日下午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3 -
                                                                     法律意见书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9,332,67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336,683,929 股)的 2.771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及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
时 15 分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
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之情形。
    审议《关于签署福建森源家 具有限公司 100%股权 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546,656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96%;
反对 83,300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04%;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4-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江日华




                                        薛玢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