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刘英、 游峰见证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于2015年9月23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10月9日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地点召开了 现场会议,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 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7个工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祺杨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 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数为 386,718,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84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均为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383,957,67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501%。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证 明,股东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7人,代表股份数为2,760,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9%。 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652,0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9%;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 的关联交易股东已回避表决。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167,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2.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167,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2.3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167,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2.4 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167,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2.5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167,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2.6 限售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167,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2.7 募集资金用途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167,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2.8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167,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2.9 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167,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2.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167,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652,0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9%;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652,0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9%;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 的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167,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 的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167,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 的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167,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652,0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9%;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652,0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9%;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 (本页无正文,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英 负责人: 汪中斌 游 峰 2015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