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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广电: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12-09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陈海燕、

游峰见证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于2015年11月19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12月8日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地点召开了

现场会议,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
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7个工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祺杨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

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数为 390,911,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43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均为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383,957,97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501%。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证

明,股东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6人,代表股份数为6,953,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29%。

    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调整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

案的关联交易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1.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970,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533%;反对 6,953,0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1.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970,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533%;反对 6,953,0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1.3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970,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533%;反对 6,953,0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1.4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970,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533%;反对 6,953,0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1.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970,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533%;反对 6,953,0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1.6限售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970,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533%;反对 6,953,0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1.7募集资金用途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970,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533%;反对 6,953,0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1.8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970,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533%;反对 6,953,0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1.9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970,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533%;反对 6,953,0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1.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970,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533%;反对 6,953,0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

案的关联交易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970,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533%;反对 6,953,0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3,957,9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13%;反对 6,953,0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8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

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

案的关联交易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970,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533%;反对 6,953,0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修订稿)》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

案的关联交易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970,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533%;反对 6,953,0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
    (本页无正文,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海燕



   负责人:汪中斌                                      游 峰



                                        2015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