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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广电: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8-27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游峰、

邹春芳见证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于2016年8月11日公告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8月26日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地点召开了

现场会议,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7

个工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祺杨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

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数为 384,266,1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98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数为

384,266,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986%。股东、股东代表、

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0人,

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祺扬先生、张海明先生、毕华女士、曾柏

林先生、顾亦兵先生、宋成卫先生、廖小同先生共7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在本轮投票中的累计表决票数为2,689,863,246票。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选举王祺扬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84,266,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0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王祺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张海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84,266,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0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张海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毕华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84,266,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0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毕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曾柏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84,266,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0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曾柏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顾亦兵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84,266,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0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顾亦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宋成卫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84,266,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0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宋成卫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选举廖小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84,266,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0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廖小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蒋大兴先生、程虹先生、张兆国先生、曹亮

先生共4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三年。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本轮投票中的累计表决

票数为1,537,064,712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蒋大兴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84,266,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0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蒋大兴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程虹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84,266,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0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程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张兆国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84,266,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0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张兆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选举曹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84,266,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0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曹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
    (本页无正文,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

络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游 峰



                                                       邹春芳



                                        2016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