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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广电: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4-07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委派律师戴威、杨超见证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于2017年3月16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4月6日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地点召开了

现场会议,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

                                 1
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7

个工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祺扬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

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9

 人,代表股份数为   389,989,3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

2981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均为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   384,330,47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087 %。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

持有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1 人,代表股份数为   5,658,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95 %。

    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9,989,3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31,7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9,616,5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44   %;反对 37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58,9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3.8193          %;反对      372,8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6.180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9,616,5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44      %;反对 37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58,9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3.8193 %;反对          372,8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6.180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4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9,616,5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44     %;反对 37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58,9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3.8193       %;反对 372,8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6.180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9,989,3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31,7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对外投资决策管理规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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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9,989,3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31,7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




                                     6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广播

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字页)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戴   威

             胡   涛

                                                杨   超



                                           2017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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