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电: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4-07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委派律师戴威、杨超见证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于2017年3月16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4月6日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地点召开了
现场会议,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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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7
个工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祺扬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
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9
人,代表股份数为 389,989,3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
2981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均为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 384,330,47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087 %。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
持有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1 人,代表股份数为 5,658,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95 %。
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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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9,989,3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31,7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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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9,616,5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44 %;反对 37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58,9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3.8193 %;反对 372,8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6.180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9,616,5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44 %;反对 37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58,9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3.8193 %;反对 372,8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6.180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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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9,616,5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44 %;反对 37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58,9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3.8193 %;反对 372,8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6.180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9,989,3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31,7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对外投资决策管理规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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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 389,989,3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31,7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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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广播
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字页)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戴 威
胡 涛
杨 超
2017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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