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委派律师乔靖、杨超见证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于2017年4月8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4月28日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地点召开了 现场会议,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 1 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7 个工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祺扬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 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 人,代表股份数为384,849,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90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均为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384,330,47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1%。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证明, 股东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2人,代表股份数为519,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数为892,2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402%。 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2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公司2016年年度报 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672,4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177,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0.1093%;反对177,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9.89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 3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672,4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177,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0.1093%;反对177,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9.89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672,4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177,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0.1093%;反对177,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9.89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672,4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177,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弃 4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0.1093%;反对177,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9.89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330,4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反对519,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41.7806%;反对519,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8.21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672,4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177,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5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0.1093%;反对177,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9.89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672,4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177,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0.1093%;反对177,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9.89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672,4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177,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0.1093%;反对177,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6 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9.89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申请 2017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672,4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177,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0.1093%;反对177,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9.89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672,4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177,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0.1093%;反对177,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9.89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7 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299,6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0%;反对550,2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8.3287%;反对550,2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61.67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 8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广播 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页)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乔 靖 胡 涛 杨 超 2017 年 4 月 28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