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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广电: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0-19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创大厦 20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得伟君尚广电律意(2019)第 003 号


致: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司《公司
章程》、《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丁凡律师和杨岳涛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司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 年 9 月 30 日,贵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
件。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 时 30
分在武汉市武昌区海山金谷 20 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贵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
方式、出席对象、投票方式、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
代表股份 538,123,2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8468%。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人数 4 名,代表股份 299,6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11%。
    公司的相关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司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贵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进
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统
计。合计表决结果及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
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538,411,544 股,反对股数为 11,400 股,弃权股数为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10,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612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
均由出席会议的贵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自加盖本所公章和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蔡学恩


                                                律师:
                                                         丁凡




                                                律师:
                                                         杨岳涛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