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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名流置业: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1-07-20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华业国际中心 A 座 3 层(100025) 电话:010 -82255588   传真:010 -82255600
深圳: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21 楼(518048)          电话:0755-83026386    传真:0755-83026828
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458 号同盛大厦 11 楼(200122)         电话:021 -50819091    传真:021 -50819591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名流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名流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名流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
就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并指派孙冬松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1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 2011 年 7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7 月 5 日在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发布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公告,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01 董事候选人刘道明先生
    1.02 董事候选人肖新才先生
    1.03 董事候选人熊晟楼先生
    1.04 董事候选人黄斌先生
    议案 2:《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 独立董事候选人赵汉忠先生
    2.02 独立董事候选人冯果先生
    2.03 独立董事候选人赵西萍女士
    2.04 独立董事候选人孙大敏先生
    2.05 独立董事候选人张龙平先生
    议案 3:《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01 监事候选人彭少民先生
    3.02 监事候选人戴英民先生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
定,并已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
已充分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 2011 年 7 月 15 日(星期五)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 2011 年 7 月 20 日
下午 14 时 30 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09,363,6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64,44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清点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起止时间:


                                  3
2011年7月20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和互联网投
票(2011年7月19日15:00至2011年7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3、投票结束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
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7 月 5 日、2011 年 7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的事项、网络投票的时间、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
序、投票的方法等进行了公告,符合有关规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64,44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
    3、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符合《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合法、有
效。


    五、表决结果


    议案 1:《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事项                           所得票数



                                 4
董事候选人刘道明先生                           909,609,281

董事候选人肖新才先生                           909,782,245

董事候选人熊晟楼先生                           909,676,034

董事候选人黄斌先生                             909,826,051


    议案 2:《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事项                           所得票数

独立董事候选人赵汉忠先生                       909,976,030

独立董事候选人冯果先生                         909,721,233

独立董事候选人赵西萍女士                       909,616,931

独立董事候选人孙大敏先生                       909,570,734

独立董事候选人张龙平先生                       909,875,022


    议案 3:《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事项                           所得票数

监事候选人彭少民先生                           909,688,130
监事候选人戴英民先生                           909,785,84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

                                  5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本法律意见正本两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名流臵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霁虹



                              经办律师:

                                              孙冬松




                                              胡   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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