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流置业:关于公司与北京温尔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2011-08-05
关于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温尔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的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与北京温尔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温尔馨物业”)的关
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2008 年公司子公司北京名流未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未来”)
与温尔馨物业签订《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位于“名流花园”的房屋和机器设
备(包括文体中心、商务会馆、锅炉房及锅炉房的供热供水设备等)租赁给温尔
馨物业,租赁期限为 3 年,年租金为 50 万元人民币。租赁期满后,租赁双方拟
续租 1 年,年租金为 50 万元人民币。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1、北京未来将其所有的位于“名流花园”的房屋和机器设备租赁给温尔馨
物业的行为属于公司与关联方的经济行为,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2、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刘道明、肖新才先生回避表决,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温尔馨物业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汉忠 冯果
赵西萍 孙大敏
张龙平
201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