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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名流置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1年8月)2011-08-15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1 年 8 月 13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设组长 1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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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并提出建议;(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五)决定公司管控模式、机构设置、部门职能的设计与调整;(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 公司有关
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
报工作小组;(四) 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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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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