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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名流置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1年8月)2011-08-15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1 年 8 月 13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正副董事长、董事职位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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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五)决定总裁办公会成员分工及工作职责;(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
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
材料;(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
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
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
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
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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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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