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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名流置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2011年8月)2011-08-31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

                 (经 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
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4]118 号)、《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4]9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 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股东,就公司某次股东大会而言,特指在该次股东
大会股东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所有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
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表决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二章 投票前的准备
    第四条 公司选用具备法定资格的服务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公司在该系统
的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是公司登录该系统的身份证明,将由专人负
责保管,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面的工
作。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尽可能向全体股东提供安
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需要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除现场会议外,还将为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理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
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规模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按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一)投资总额占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投资;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的程序以
及审议事项。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将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
大会通知。
   第八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需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提案人提出的议案将至
少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前十天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对临时提案将按原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
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将不被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九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正式开始前,公司将在规定的日期内提前向网络
服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
   (一) 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二) 拟审议的议案;
   (三) 公司需在网上发布的其他文字材料;
   (四) 该机构需提供的其他文字材料。
   网络服务机构将依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为公司配置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议
案。
   第十条 现场股东大会前,公司将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统计股东网上办理现场
参会登记的人数,并以此为参考,作出现场股东大会的会务安排。
   第十一条 现场股东大会前,公司将登陆网络服务机构网站,为出席现场股
东大会的股东打印选票。已进行网上直接投票或网上委托征集人投票的股东,不
能参加现场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将在深圳证券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也将在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进行。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依网络服务机构有关规定,但不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章 投票结果统计与公告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将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统计,查询
及打印股东网络投票结果。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将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数一起计
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公司对每项议案将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后,再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股东持有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
他投票方式中的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对同一股东在现场与网络重复投票的,以第
一次表决为准,并在计算参会人数时扣除重复投票的账户数。
   第十五条 对于以一个身份证号开设了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公司统计参会
股东人数时,可按照股东账户数进行统计。对券商自营、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
资者,可以根据其申报的股票账户,对多个账号归并计算和统计。
   第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将披露当日参会股东的类别、人数、
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第十七条 公司对每项议案的表决董事会办公室披露以下三组数字和比例:
一是全体股东的表决情况,二是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三是有限
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
及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将聘请见证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
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并将按照有关规定披露该法律意
见全文或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批准与修改均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