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华业国际中心 A 座 3 层(100025) 电话:010 -82255588 传真:010 -82255600 深圳: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21 楼(518048) 电话:0755-83026386 传真:0755-83026828 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458 号同盛大厦 11 楼(200122) 电话:021 -50819091 传真:021 -50819591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名流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名流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名流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 就公司 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并指派胡刚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 2011 年 8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8 月 16 日在《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发布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公告,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修正《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修订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管理办法》 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废止公司《激励基金实施办法》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 定,并已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 已充分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 2011 年 8 月 26 日(星期五)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 2011 年 8 月 31 日 下午 14 时 30 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09,534,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7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2,408,35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清点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起止时间: 2011年8月31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和互联网投 票(2011年8月30日15:00至2011年8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 3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3、投票结束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 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8 月 16 日、2011 年 8 月 27 日发布了关于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表决的事项、网络投票的时间、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 程序、投票的方法等进行了公告,符合有关规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7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2,408,35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 3、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符合《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合法、有 效。 五、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 表决 占有效 占有效 占有效 议案 结果 同意(股) 表决股 反对(股) 表决股 弃权(股) 表决股 数比例 数比例 数比例 议案一 通过 970,000,983 99.80 1,671,737 0.17% 270,200 0.03% 议案二 通过 969,957,683 99.80% 1,725,137 0.18% 260,100 0.03% 4 议案三 通过 969,988,283 99.80% 1,649,537 0.17% 305,100 0.03% 议案四 通过 970,459,321 99.85% 1,180,549 0.12% 303,050 0.03% 议案五 通过 970,327,121 99.83% 1,170,548 0.12% 445,251 0.05% 议案六 通过 970,270,821 99.83% 1,236,948 0.13% 435,151 0.04% 议案七 通过 970,271,621 99.83% 1,236,948 0.13% 434,351 0.04% 议案八 通过 970,271,621 99.83% 1,236,948 0.13% 434,351 0.04% 议案九 通过 970,314,921 99.83% 1,264,348 0.13% 363,651 0.04% 议案十 通过 970,259,921 99.83% 1,247,848 0.13% 435,151 0.04% 议案十一 通过 970,330,821 99.83% 1,248,648 0.13% 363,451 0.04% 议案十二 通过 970,373,721 99.84% 1,247,848 0.13% 321,351 0.0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 《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期为二 O 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正本两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名流臵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霁虹 经办律师: 胡 刚 毛国权 二 O 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