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流置业: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与北京国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12-01-11
独立董事
关于子公司与北京国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暨关联交易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的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就《关于子公司与北京国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财”)借款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为保障公司项目开发建设,公司子公司沈阳印象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沈阳印象名流”)拟与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国财签署借款协议,北京国财向
沈阳印象名流提供人民币肆亿元整(¥40,000 万元)的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借款年利率为 6.56%。
经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
为:
沈阳印象名流向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国财借款的行为属于公司与关联方的
经济行为,该经济行为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对增加公司销售收入与提
高股东回报有积极的作用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本次交易定价原则公平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我们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与北京国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暨
关联交易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章页
独立董事:
赵汉忠 冯 果
孙大敏 赵西萍
张龙平
201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