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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名流置业:关于“09 名流债”2012年付息的公告2012-10-30  

						股票简称:名流置业                股票代码:000667          公告编号:2012-76
债券简称:09 名流债               债券代码:112012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9 名流债”2012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09 年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2012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12 年 11 月 2 日。凡在 2012 年 11 月 2 日前(含当日)买
入本次债券的投资者,根据其在 2012 年 11 月 2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数量,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
    本次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84 号文”核准发
行。本次债券将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支付 2011 年 11 月 3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 日
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利息”)。根据《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
市公告书》等文件的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 年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基本发行规模为不超过 18 亿元
    3.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09 名流债、112012
    4.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7.05%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票面金额: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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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
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2009 年 11 月 3 日
    9.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间,自 2010 年起每年 11 月 3 日为上一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担保情况:公司子公司合法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子公司北京浩达天
地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及公司持有的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0743)部分股权依法设定抵押或质押,以担保本次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
期兑付。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等
级为 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 2009 年 1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3.本次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债
券票面利率为7.05%。每手“09名流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0.5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派息款到账日

    1.债权登记日:2012 年 11 月 2 日

    2.除息日:2012 年 11 月 5 日

    3.派息款到账日:2012 年 11 月 5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12 年 11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全体持有人(界定
标准参见本公告最前面的“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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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
(包括 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
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0 号水果湖广场 5 层

    邮政编码:430071

    咨询电话:027-87838669

    传    真:027-87836606 转 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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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相关机构

1.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中心 2 号楼 9 层

联 系 人:孙 健

电    话:010-59312899

传    真:010-59312908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邮政编码:518031

联 系 人:车 军



特此公告。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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