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流置业: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北京国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3-01-10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北京国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的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与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国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财”)
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为保证公司项目的顺利开发,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印象名流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沈阳名流”)拟向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国财借款人民币叁亿元整
(¥30,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年利率为 7.8%。
经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
为:
1、沈阳名流向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国财借款的行为属于公司与关联方的经
济行为,该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对增加公司销售收入与提高股东回报有积极的作用,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
2、本次交易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非
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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