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流置业:关于关联方为芜湖名流有限公司债务重组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2013-04-17
名流置业关于关联方为芜湖名流债务重组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为芜湖名流有限公司债务重组提供担保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的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流投资”)、公司实
际控制人刘道明先生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芜湖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名流”)拟与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信达”)、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铁信托”)三方共同签订《债权收购协议》,同意由安徽信达收购
中铁信托持有的对芜湖名流的债权 41,734 万元。债务重组期限为 18 个月。
为保证上述融资事项的顺利进行,公司以持有的芜湖名流 100%股权为本次债
务重组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
流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道明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到
期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重组宽限期终止日后两年止。
经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该关联交易系公司股东名流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刘道明先生继续为本公司提供
财务支持,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本次交易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关联董事刘道明先生、肖新才先生、熊晟楼先生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名流置业关于关联方为芜湖名流债务重组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方为芜湖名流有限公司
债务重组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汉忠 冯 果
孙大敏 赵西萍
张龙平
2013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