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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名流置业: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3-05-10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名流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名流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名流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
就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并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3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4 月 16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13 年
5 月 6 日,公司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公告,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2、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3、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
    议案 4、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
    议案 5、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 6、公司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议案 7、公司 2013 年度经营计划;
    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9、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 10、关于控股股东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议案 11、关于公司为中工建设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议案 12、关于公司 201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13、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增补董事暨董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等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 15、关于公司为武汉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提示性公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 2013 年 5 月 3 日(星期五)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 2013 年 5 月 10 日
下午 14 时 30 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09,562,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 7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43,9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
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清
点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起止时间:2013
年5月10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和互联网投票
(2013年5月9日15:00至2013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


                                  3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3、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
  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4 月 16 日、2013 年 5 月 6 日发布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
  项、网络投票的时间、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投票
  的方法等进行了公告,符合有关规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7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43,91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9%。
         3、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符合《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
            表决                 占有效                  占有效              占有效
            结果   同意(股)    表决股   反对(股)     表决股   弃权(股) 表决股   回避(股)
                                 数比例                  数比例              数比例
议案一      通过   910,615,535   99.59%   2,395,548      0.26%    1,395,400   0.15%      -
议案二      通过   910,362,135   99.56%   2,598,848      0.28%    1,445,500   0.16%      -
议案三      通过   910,326,335   99.55%   2,617,948      0.29%    1,462,200   0.16%      -

                                             4
议案四        通过   912,787,515   99.82%   1,319,068   0.14%   299,900     0.03%       -
议案五        通过   910,345,435   99.56%   2,598,848   0.28%   1,462,200   0.16%       -
议案六        通过   910,326,335   99.55%   2,598,848   0.28%   1,481,300   0.16%       -
议案七        通过   910,325,435   99.55%   2,531,848   0.28%   1,549,200   0.17%       -
议案八        通过   910,335,335   99.55%   2,638,648   0.29%   1,432,500   0.16%       -
议案九        通过   910,282,335   99.55%   2,642,048   0.29%   1,482,100   0.16%       -
议案十        通过   512,052,813   99.32%   1,862,968   0.36%   1,662,300   0.32%   398,828,402
议案十一      通过   511,497,933   99.21%   2,632,148   0.51%   1,448,000   0.28%   398,828,402
议案十二      通过   511,517,033   99.21%   2,542,648   0.49%   1,518,400   0.29%   398,828,402
议案十三      通过   910,267,097   99.55%   3,001,186   0.33%   1,138,200   0.12%       -
议案十四      通过   912,526,015   99.79%   1,209,368   0.13%   671,100     0.07%       -
议案十五      通过   910,393,335   99.56%   2,546,048   0.28%   1,467,100   0.16%       -

           注:控股股东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议案十、十一、十二中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期为二 O 一三年五月十日。


           本法律意见正本两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名流臵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李 宏



                              经办律师:

                                              孙冬松




                                              封 堃



                                           二 O 一三年 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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