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名流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名流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名流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 就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并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3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4 月 16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13 年 5 月 6 日,公司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公告,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2、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3、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 议案 4、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 议案 5、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 6、公司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议案 7、公司 2013 年度经营计划; 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9、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 10、关于控股股东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议案 11、关于公司为中工建设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议案 12、关于公司 201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13、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增补董事暨董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等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 15、关于公司为武汉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提示性公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 2013 年 5 月 3 日(星期五)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 2013 年 5 月 10 日 下午 14 时 30 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09,562,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 7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43,9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 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清 点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起止时间:2013 年5月10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和互联网投票 (2013年5月9日15:00至2013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 3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3、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 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4 月 16 日、2013 年 5 月 6 日发布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 项、网络投票的时间、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投票 的方法等进行了公告,符合有关规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7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43,91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9%。 3、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符合《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 表决 占有效 占有效 占有效 结果 同意(股) 表决股 反对(股) 表决股 弃权(股) 表决股 回避(股) 数比例 数比例 数比例 议案一 通过 910,615,535 99.59% 2,395,548 0.26% 1,395,400 0.15% - 议案二 通过 910,362,135 99.56% 2,598,848 0.28% 1,445,500 0.16% - 议案三 通过 910,326,335 99.55% 2,617,948 0.29% 1,462,200 0.16% - 4 议案四 通过 912,787,515 99.82% 1,319,068 0.14% 299,900 0.03% - 议案五 通过 910,345,435 99.56% 2,598,848 0.28% 1,462,200 0.16% - 议案六 通过 910,326,335 99.55% 2,598,848 0.28% 1,481,300 0.16% - 议案七 通过 910,325,435 99.55% 2,531,848 0.28% 1,549,200 0.17% - 议案八 通过 910,335,335 99.55% 2,638,648 0.29% 1,432,500 0.16% - 议案九 通过 910,282,335 99.55% 2,642,048 0.29% 1,482,100 0.16% - 议案十 通过 512,052,813 99.32% 1,862,968 0.36% 1,662,300 0.32% 398,828,402 议案十一 通过 511,497,933 99.21% 2,632,148 0.51% 1,448,000 0.28% 398,828,402 议案十二 通过 511,517,033 99.21% 2,542,648 0.49% 1,518,400 0.29% 398,828,402 议案十三 通过 910,267,097 99.55% 3,001,186 0.33% 1,138,200 0.12% - 议案十四 通过 912,526,015 99.79% 1,209,368 0.13% 671,100 0.07% - 议案十五 通过 910,393,335 99.56% 2,546,048 0.28% 1,467,100 0.16% - 注:控股股东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议案十、十一、十二中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期为二 O 一三年五月十日。 本法律意见正本两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名流臵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李 宏 经办律师: 孙冬松 封 堃 二 O 一三年 五月十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