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流置业:关于“09名流债”2013年付息的公告2013-10-27
股票简称:名流置业 股票代码:000667 公告编号:2013-56
债券简称:09 名流债 债券代码:112012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9 名流债”2013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09 年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
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 2013 年 11 月 1 日,凡在 2013 年 11 月 1 日
(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派发的利息;2013 年 11 月
1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3 日发
行的“09 名流债”至 2013 年 11 月 2 日将期满 4 年。根据《名流置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等文件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
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将于 2013 年 11 月 4 日支付 2012 年 11 月 3 日至 2013
年 11 月 2 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 年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基本发行规模为不超过 18 亿元
3.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09 名流债、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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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券利率: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 7.05%,存续期后 2 年(2012
年 11 月 3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 日)利率为 8.00%。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票面金额:人民币 100 元
7.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
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2009 年 11 月 3 日
9.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间,自 2010 年起每年 11 月 3 日为上一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担保情况:公司子公司合法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子公司北京浩达天
地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及公司持有的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0743)部分股权依法设定抵押或质押,以担保本次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
期兑付。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等
级为 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 2009 年 1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3.本次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关于“09名流债”票面利率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事宜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2-64),本期债券“09名流债”票面利率为8.00%,本次付息每手“09
名流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
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2.00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3 年 11 月 1 日
2.除息日:20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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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息日:2013 年 11 月 4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3 年 11 月 1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 名流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
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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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 2013 年 11 月 25 日前(含
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 027-87836606-678,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0 号水果湖广场 5 层
邮政编码:430071
咨询电话:027-87838669
传 真:027-87836606 转 678
八、相关机构
1.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中心 2 号楼 9 层
联 系 人:孙 健
电 话:010-59312899
传 真:010-59312908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邮政编码:518031
联 系 人:车 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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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10 月 26 日
附件: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获取完税证明信息表
债券持有人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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