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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名流置业: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2014-01-02  

						              股票简称:名流置业            股票代码:000667            公告编号:2013-64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在武汉市武昌区东
              湖路 10 号水果湖广场 5 层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全力推进企业新价值观的落地、发展战略的调
              整和管理机构的改革,同时为贯彻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
              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拟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本次拟修订内容

         无                                            目录
         公司注册名称: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名称: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英文名称:Milord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英文名称:Myhom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Group
第四条
         Group CO.,LTD                                 CO.,LTD.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他人提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第四章   供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公司及本公
第二节   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
第四十   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本公司    公司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一节     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
         额之和。                                      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第五章
第二节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可根
第一百   董事长一名。                                  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副董事长。
零五条
第五章        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第二节   抵押、对外担保的权限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 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第一百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
 零九条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董事会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易,应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
          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下的
                                                       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在决定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净资产 20%的对外股权投资、对外债权投资、长
                                                           董事会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
 第五章   期借贷以及决定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下的事项。
 第二节   资产 50%的短期借贷及重大经营合同时,应当组
                                                           董事会在决定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第一百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一十条                                                20%的对外股权投资、对外债权投资、长期借贷以及决定
          批准。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0%的短期借贷及重
              为适应市场竞争,提高决策效率,股东大会
                                                       大经营合同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授权董事会行使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产 20%以下的风险投资决策权和行使占公司最
                                                           为适应市场竞争,提高决策效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近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下的房地产业务投资
                                                       会行使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以下的风险
          决策权。
                                                       投资决策权和行使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下
                                                       的房地产业务投资决策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第五章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节                                                署的文件;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十三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条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提名或推荐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供董事会会议
                                                       讨论和表决;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
三节第一 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     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百三十三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     资产值的 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条小(四)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第五章第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三节第一 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
百三十五 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条小(一)提交董事会讨论;                             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
                                                       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的权利。

                                                       (二)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第八章                                                派发事项。
 第一节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第一百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三)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
 九十五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因外部经营环
 条                                                    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或者变更公司现
                                                       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做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有关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
                                                       大会审议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
                                                       说明。

                                                       (五)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年度
                                                       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八章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第一节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第一百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
         百分之三十。
九十六                                              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 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
条
         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 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及比例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分
                                                    配。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五)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
                                                    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
                                                    的资金。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公司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