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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好集团: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10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4]A0123 号



致: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美好

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1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4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 年 5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如下:

    议案 1: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2: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3:2013 年度财务报告;

    议案 4: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 5: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议案 6: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 7:2014 年度经营计划;

    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土地储备事宜的议案;

    议案 9: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10: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 11:关于公司为武汉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 12:关于控股股东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议案 13:关于公司 201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14:关于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4.01 董事候选人刘道明先生

    14.02 董事候选人黄斌先生

    14.03 董事候选人吕卉女士

    14.04 董事候选人杨先岚先生

    议案 15: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1 独立董事候选人赵西萍女士

    15.02 独立董事候选人孙大敏先生
    15.03 独立董事候选人张龙平先生
                                      2
    议案 16: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6.01 监事候选人彭少民先生

    16.02 监事候选人田振勇先生

    议案 1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18: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9 日(星期五)14:00 在武汉市

武昌区东湖路 10 号水果湖广场 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

照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进行。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止 2014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00

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82,460,8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9,216,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22%。
                                     3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清点和监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2014

年 5 月 9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2014 年 5 月 8 日 15:00 至 2014 年 5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于 2014 年 5 月 5 日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对包括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

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符合有关规定。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3、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四、表决结果



议案 1: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936,915,365                   99.49%

 反对          2,190,450                     0.23%

 弃权          2,571,121                     0.27%



议案 2: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936,915,365                   99.49%

 反对          2,190,450                     0.23%

 弃权          2,571,121                     0.27%



议案 3:2013 年度财务报告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936,915,365                   99.49%

 反对          2,262,050                     0.24%

 弃权          2,499,521                     0.27%



议案 4: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936,810,165                   99.48%

 反对          2,418,750                     0.26%

 弃权          2,448,021                     0.26%


                                  5
议案 5: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936,915,365                   99.49%

 反对         2,190,450                     0.23%

 弃权         2,571,121                     0.27%



议案 6: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936,915,365                   99.49%

 反对         2,190,450                     0.23%

 弃权         2,571,121                     0.27%



议案 7:2014 年度经营计划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936,907,365                   99.49%

 反对         2,198,450                     0.23%

 弃权         2,571,121                     0.27%



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土地储备事宜的议案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936,907,365                   99.49%

 反对         2,198,450                     0.23%

 弃权         2,571,121                     0.27%




                                6
   议案 9: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936,915,365                      99.49%

     反对        2,190,450                       0.23%

     弃权        2,571,121                       0.27%



   议案 10: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936,915,327                      99.49%

     反对        2,190,488                       0.23%

     弃权        2,571,121                       0.27%



   议案 11:关于公司为武汉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936,907,365                      99.49%

     反对        2,198,450                       0.23%

     弃权        2,571,121                       0.27%



   议案 12:关于控股股东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538,086,963                      99.12%

     反对        2,190,450                       0.40%

     弃权        2,571,121                       0.47%




                                 7
议案 13:关于公司 201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538,086,963                    99.12%

 反对         2,190,450                      0.40%

 弃权         2,571,121                      0.47%



注:公司控股股东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 12、13 回避表决。



议案 14:关于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序号                名称                      所得票数

 14.01 董事候选人刘道明先生                   909,460,871

 14.02 董事候选人黄斌先生                     909,460,866

 14.03 董事候选人吕卉女士                     909,460,867

 14.04 董事候选人杨先岚先生                   909,460,867



议案 15: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序号                名称                      所得票数

 15.01 独立董事候选人赵西萍女士               909,460,867

 15.02 独立董事候选人孙大敏先生               909,460,867

 15.03 独立董事候选人张龙平先生               909,460,867



议案 16: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序号                名称                      所得票数

 16.01 监事候选人彭少民先生                   909,460,866

 16.02 监事候选人田振勇先生                   909,460,866


                               8
    议案 1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936,907,365                     99.49%

      反对          2,190,450                       0.23%

      弃权          2,579,121                       0.27%



    议案 18: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936,907,365                     99.49%

      反对          2,190,450                       0.23%

      弃权          2,579,121                       0.27%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9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毛国权




                                                 封   堃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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