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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好集团: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2014年5月)2014-05-13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4 年 5 月 9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相关事
项,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设组长一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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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事宜;(六)决
定公司管控模式、机构设置、部门职能的设计与调整;(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
进行检查;(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
投资融资、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
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四) 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投资决
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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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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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2014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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