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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好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4-10-18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2014]20
          号公告)的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
          款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章节号                      原内容                                       本次拟修订内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主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主要办
         办公场所所在地。                               公场所所在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一章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
第七条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第一章
         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第十条
         充分披露信息。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七章   权。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第四十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六条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无效。                                         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第七章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第六十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条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