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10-18
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建工”)、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七建设”)和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建设”)均系公司控股
子公司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置业)邓甲村项目还建楼工程总包单位,
与公司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关系。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武汉置业应付三星建工、新七
建设和长青建设工程款合计 2.02 亿元。
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三星建工、新七建设和长青建设与武汉置业协商,拟由
上述三家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武汉置业为其融资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计拟担保本金为 1.02 亿元。上述三家公司承诺将应收武汉置业的工程款作为反担保
措施。
我们对上述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上述情况的介
绍,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上述担保事项有助于保障邓甲村项目还建楼工程按期完工;同时,三星建工、新七
建设和长青建设分别以其对武汉置业的工程应收款提供反担保,武汉置业的应付工程款
金额大于担保责任金额,公司风险可控。
该担保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的要求,反担保
措施的安排体现了公司对财务风险的重视。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西萍 孙大敏 张龙平
20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