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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好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4-10-25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融资
                         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就公司控股股东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流投资”)、公司实际控
制人刘道明先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为保障公司经营计划顺利实施,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芜湖名流”)拟与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投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计融资金
额 6 亿元,期限 24 个月,委托贷款利率为 12.5%/年。
    为保证上述融资方案的顺利进行,芜湖名流以其拥有的芜湖名流主力百货店提供抵
押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江北”)以其持
有的武汉美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公司、武汉江北、公司控股股
东名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流投资”)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道明先生为上述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该担保事项属于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名流投资为公司不超过 15 亿元的
融资提供担保的授权范围内,系公司股东名流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刘道明先生继续为本公
司提供财务支持,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本次交易不存在资金往来,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西萍                     孙大敏                           张龙平




                                                            20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