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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好集团:关于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6-10-10  

						股票简称:美好集团           股票代码:000667        公告编号:2016-104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好集团”)近日收到湖北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高院”)送达的(2016)鄂民终 870 号《民事
判决书》。关于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建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建阳村委
会”)、武汉市青建建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阳商贸”)的合同纠纷案,
湖北省高院二审判决为驳回建阳村委会、建阳商贸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
审判决。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16 日、2016 年 4 月 21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上述
合同纠纷案及诉讼进展情况。主要情况如下:
    2010 年 9 月 20 日,公司与建阳村委会、建阳商贸签订《洪山区青菱乡建阳
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意向协议书》,参与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建阳村(以下
简称“建阳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支付定金 3,000 万元,并约定如因政
府原因未能完成立项及计划申报工作,公司有权终止意向协议,建阳村委会及建
阳商贸无条件退还定金及垫付的各项费用。
    因政府未将建阳村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且拟将建阳村打造成工业园区
等原因,导致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2013 年 4 月 28 日公司致函建阳村委会及建
阳商贸要求返还定金并签订终止合作的协议,但未得到答复。2015 年 4 月 28 日,
公司再次委托律师函告建阳村委会及建阳商贸,通知其解除意向协议,并要求返
还定金,但未获返还。2015 年 12 月,公司将建阳村委会及建阳商贸诉至湖北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建阳
商贸银行账户 720 万余元,查封建阳村委会持有建阳商贸约 69.8%股权。2016 年
1 月 14 日,武汉中院开庭审理本案。
    2016 年 4 月 7 日,武汉中院对上述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美好集团与被告建阳村委会、建阳商贸签订的《洪山区青菱乡建
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意向协议书》已于 2015 年 5 月 2 日解除;
    2、被告建阳村委会、建阳商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美好集团返还定金
人民币 3,000 万元及逾期还款滞纳金(以 3,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5 月 23 日
起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
    案件受理费 274,62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建阳村委会、建阳商贸承担。


    二、诉讼进展及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后,被告建阳村委会、建阳商贸不服判决结果,向湖北省高院提起
上诉,湖北省高院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开庭审理本案。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院送达的(2016)鄂民终 870 号《民事判决书》,湖
北省高院对上述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的主要内容为:建阳村委会、
建阳商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相关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90,000 元,由建阳村委会、建阳商贸
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于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下一步,
如建阳村委会、建阳商贸不自动履行判决书时,将进入武汉中院强制执行程序,
公司将依据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 870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