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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好置业: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7-20  

						股票简称:美好置业            股票代码:000667         公告编号:2019-43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收到湖
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送达的(2018)鄂 01 民初 2959
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公司子公司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宇商
贸”、“被告”)与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城建”、
“原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泰宇商贸应向中央城建赔偿设计费并支付违
约金合计 544.26 万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65),披露了中央城建起诉公司子公司泰宇商贸的合同纠纷案。
主要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获悉中央城建于 2018 年 6 月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泰宇商贸支付违约金
6,000 万元,并支付前期勘查设计费用 418.66 万元。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13 年 1 月 8 日,原、被告签订《农利村项目转让协议》,
约定被告将其通过挂牌出让竞得的 P(2008)068 号宗地中的四、五号项目地块转让
给原告,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72,447.44 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将约定的 3,000
万保证金存入共管账户并进行了约定地块的勘察、设计、报批、前期综合推介等
工作,实际支出勘察、设计等费用共计 418.66 万元。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前将项目五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至原告或原告指定公司名
下并办理交接且严重逾期。
    2014 年 6 月 8 日,原、被告再次就农利村项目四、五号地块的事宜签订《协
议书》,约定原协议继续履行,同时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中原告的全部权利义务
转让给武汉华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发”),并约定:若《权利义务
转让协议》被除原告以外的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者造成根本性违约,则被告按原
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日,原告、被告、武汉华发三方签订了《协利义
务转让协议》,原告将原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武汉华发,约定武汉华发在被告将
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其名下后由武汉华发支付原告前期投入的各项费用。
    2018 年 4 月 4 日,武汉华发回函告知原告,因被告未履行三方签订的《权利
义务转让协议》中的任何义务,被告已事实上解除《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并要求
原告按照《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原告认为:鉴于被告前期已经根本违约事实以及当前被告已自行开发农利村
项目五号地块的实际情况,《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已无法履行,被告应按照《权利
义务转让协议》及 2014 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武汉中院受理本案后,该案实际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
审理终结。2019 年 7 月 18 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2018)鄂 01 民初 2959 号《民
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
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设计费 4,186,630 元;
    二、被告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中
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255,989 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62,733 元,由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90,186.4 元,由被告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72,546.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
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关于本次诉讼事项的其他说明

    泰宇商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正华利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
汉正华利”)于 2015 年 5 月通过收购而形成的全资子公司,系武汉市硚口区长丰
乡农利村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经营主体。该项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 日披露在指定媒体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25)。
    本次诉讼所涉及事项发生于武汉正华利收购泰宇商贸之前。武汉正华利收购
泰宇商贸的过程中,泰宇商贸原控股股东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丰盛城建”)从未向公司告知本次诉讼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协议签订情况,
因此相关事项公司此前并不知晓。
    鉴于在武汉正华利与丰盛城建于 2015 年 5 月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双
方已明确约定:“如目标公司(泰宇商贸)出现协议以外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目
标公司的潜在债务、或有负债及诉讼事项等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或有事项产生的、
潜在的可能给股权转让后的目标公司带来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等),甲方(丰盛城建)
承诺自行承担,与乙方(武汉正华利)无关。如因未予明示的目标公司债务给股
权转让后的目标公司或乙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甲方承诺予以赔偿直至弥补或消
除目标公司或乙方的任何经济损失。”公司将依照上述约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判决,公司子公司泰宇商贸应向原告赔偿设计费并支付违约金合计
544.26 万元,该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2.19%,对于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鉴于上述诉讼尚未最终结案,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行使相应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武汉中院(2018)鄂 01 民初 2959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