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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好置业:美好置业子公司管理制度2021-04-27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
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
子公司系指本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 50%、
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本制度所称参股子公司系指前述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子公
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本公司
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
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依法按照子公司章程及
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战略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
                             第二章   子公司的人事管理
       第六条 公司作为控股子公司的主要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
控股子公司章程,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实现发展战略
及管理。公司委派及推荐人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知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公司作为参股子公司的投资者,按
照参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委派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共同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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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参股子公司的管理或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参与方式。
     第七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的规定。推荐或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选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中
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
     第八条 公司选派及推荐子公司人员程序:
     (一) 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选派股东代表公司参加子公司股东大会(股
东会),发表意见。
     (二) 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由经营委员会/总裁办公会提名,董事长
/董事会人力委员会批准后推荐,按子公司的章程任免。
     (三) 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由经营委员会/总裁办公会提
名,董事长/董事会人力委员会批准后推荐,经子公司董事会聘任。
     公司可根据需要对推荐人选在任期内做出调整。
     第九条 公司选派及推荐子公司人员的职责
     对于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公司派出人员应密切关注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并按照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如涉及本制度第七章所述的信息披露的,子
公司应及时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派及推荐子公司人员的具体职责:
     (一)股东代表的职责
     1、恪尽职守,忠实维护股份公司利益,正确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
予的职责;
     2、分析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议案,按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及权责履行决策
程序形成股东意见并发表意见;
     3、出席股东会,按照公司确认的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并及时将会议资料提交
公司存档备案。
     (二)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的职责
     1、恪尽职守,掌握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对子公司股东会/股东负责,
维护公司利益,行使子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
     2、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执行监事),执行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人事任免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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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重大经营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
       2、定期述职。
       第十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所获利益,由任职公司享有。造成公司或任职公
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报备公司。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并应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
理目标,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编制
本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经其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
相关部门,并在经营过程中提供下列文件:
       (一)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天内,提供上一季度及当年 1 月份
至上季度末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天内,提供第四季度及全年生产经营情况报
告。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对报表数据的准
确性负责。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
报告内容除了该公司生产及销售情况外,还应包括市场开发、新产品(服务)开
发及行业市场变化等情况。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体
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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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公
司整体利益的文件应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的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
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
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
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等事项须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审议批准,并报备本公司。
     第十八条 未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审议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股
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 属于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事宜,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可以
视需要授权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的,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形成分
配方案,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审议通过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
应执行国家会计政策,并报备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
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其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会
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
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其自身的各
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其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
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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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本公司
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定期向控股子公司股东会/
股东报送相关报表及报告及生产经营情况说明。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报送上个月的财务报表及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表)。
     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报送季度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分析报告。
     半年度结束后 20 日内(即每年 7 月 20 日前),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除前
述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之外还应当包括会计报表附注)。
     每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即每年 1 月 30 日前),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除前
述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之外还应当包括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
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应
及时报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股东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造成损失的,控股
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事态的发生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定期按规定向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股东报送
相关资金使用与资金头寸报表。如在其《公司章程》中另有约定或另行授权的,
按约定或授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购置或处置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应按照
公司章程报其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控股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
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应按照控股子公司相
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报其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控股子公司应按其对
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未经控
股子公司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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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除应配合本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
审计工作外,还应接受本公司对其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
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工
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对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内控
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审计、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审计以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报送本公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在知悉当日,报告本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相关的经营性资产);
     2、 对外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或对外担保;
     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6、 大额银行退票;
     7、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8、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 发生安全、环保、工商、税务等重大事故或处罚;
     10、    遭受重大损失(包括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11、    其他法律规定事项。
                            第八章    参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参股子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公司派出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加以实现,实施方式由参股子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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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对于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公司派出人员应密切关注
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或授权后,按照参股子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表决权。如涉及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参见本
制度第七章第三十六条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内容),参股子公司应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参股子公司应当每个月向本公司报送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和财
务报表。外派董事、监事应督促参股子公司,及时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和年度
财务报告。
                           第九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积极
性、创造性,公平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公司
董事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控股子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同时,公司可对公司派
出人员(包括公司针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的派出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其相应的责
任和义务,给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
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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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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