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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好置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5月25日修订)2022-05-26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5 月 25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规范化
运作,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关系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
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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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主要业务所在地(昆
明或武汉、北京、深圳、合肥)。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
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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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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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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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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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所提出的
具体议案,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投资、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开
发行股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解聘以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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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等重大事项的提案,均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股权登记日以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的股权
登记日为准,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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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登记可以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


       第三十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出席人身份证;

       (二)自然人股东:本人的身份证、持股凭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还应
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每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位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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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 股东大会召开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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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云南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
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的,由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的,由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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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包括: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自然人。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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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位股
东所持有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
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
事或监事人选,具体办法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或更换董事时,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
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
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
几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的当选;股东在选举独
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
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独立董事的当选。


       (二)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或更换监事时,股东在投票时的可投票数等于该
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
几个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的当选。


       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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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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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进
行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副董事长负责审查,并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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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予以披露。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裁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
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
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结束时就任。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执行。若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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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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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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