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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6-08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相关材料
的基础上,对本次会议拟议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下称“本
次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为盛世达,持有标的公司 30.15%的股权。
盛世达同时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之一盛世达仍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同时,盛世达对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威宇医疗具有重要
影响力,故威宇医疗也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高公司资产质量,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符合《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方式符
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就本次交易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系按照自愿、
公平及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审议本次交
易时应适用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周德元                     周    展                 刘长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