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1-06-08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6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的规定,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
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
下同)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
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