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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丰控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2021-10-19  

                             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荣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1-072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0 年 7 月 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 年 11 月 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1
   年 6 月 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1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2021 年 7 月 15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采用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盛世达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持有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
   宇医疗”或“标的公司”)的全部 30.15%股权、以现金 0.60 亿元对标的公司进
   行增资,标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和优先认缴权。此外,长沙文超、
   新余纳鼎将其持有标的公司的全部 45.23%股权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公
   司。上述交易实施完成后,公司将控制标的公司 76.65%股权,实现对标的公司
   的控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实施完毕,现将本次交易
   过程中相关各方所作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关于本次交     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在本次交易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有信息
上市公司     易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
及全体董     文件真实性、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事、监事和   准确性和完     如因本次交易信息披露文件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
高级管理     整性的承诺     公司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
  人员       函             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干事项的     1.本公司(含本公司附属公司,下同)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承诺函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本
                          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2.本公司不存在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况。
                          3.本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4.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5.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6.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涉嫌本次交易或其他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
                          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7.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
                          保密。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
                          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9.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
                          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的情况。
                          10.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定及本公司要求的任职资格,能够忠实
                          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1.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对本公司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在本次交易中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
             关于依法履
                          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上述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
             行信息披露
                          排或其他事项。
             和报告义务
                          如因在本次交易中发生信息披露违规情形,给上市公司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
             的承诺函
                          方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公司目前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区没有以任何形
                          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经营主体。
                          (2)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本人/本公司及
                          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包
上市公司                  括威宇医疗及其子公司,下同)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业务。
             关于避免同
控股股东、                (3)在本人/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如本人/本公司或本人
             业竞争的承
实际控制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
             诺函
   人                     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本人/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优先将该商业机
                          会给予上市公司,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4)本人/本公司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人/本公司签署即对本
                          人/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在本人/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本人/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
             中各项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
             失的,由本人/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子
             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地位谋求上市
             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股东
             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
             交易,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公平、公
             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并由上市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
关于减少和
             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规范关联交
             (2)本人/本公司保证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
易的承诺函
             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
             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人/本公司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人/本公司签署即对本
             人/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在本人/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本人/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
             中各项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
             失的,由本人/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
             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
             2.保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不在本人/本公司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
             外的其他关联方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
             3.保证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提名或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人/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
             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关于保持上   2.确保上市公司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之间产权关系明确,上市公司
市公司独立   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
性的承诺函   3.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本次交易前
             没有、交易完成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除上市公司以外
             的其他关联方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本公司、本人/本公司除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处兼职和领取报酬。
             6.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
                        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本人
                        /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存在相关内幕交易情形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涉嫌本
                        次交易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若干事项的   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承诺函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
                        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本公司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
                        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二、不存在减持计划
                        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本公司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减持计划。
           关于不存在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及
                        资金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上市公司   向关联方提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亦不会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非经
           供担保情形
                        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不会存在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的承诺函
                        除已向上市公司披露的合同或安排外,本人与威宇医疗、威宇医疗其他股东、上市公
                        司或其他任何主体之间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未签署任何其他合同,不存在任何其他书
           关于不存在   面或口头的安排,亦不存在任何单方面的承诺或其他意思表示。
上市公司
           未披露的其   如本承诺函出具后,本人与上述主体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签署任何其他合同,达成任
实际控制
           他安排的承   何其他书面或口头的安排,或作出任何单方面的承诺或其他意思表示,本人将及时、
  人
           诺函         如实向上市公司进行披露。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由本人承
                        担赔偿责任。
                        就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借款,本人提供
                        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资金融出方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分行的约定,以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自有、自筹资金足额偿付融资本
上市公司
                        息,保证不会因逾期偿付本息或者其他违约事项导致盛世达所持荣丰控股股权被质权
实际控制   承诺函
                        人行使质押权。本人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到期未偿还的债务,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况,
  人
                        本人就上述借款提供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备相应履约能力,若上海宫保商务
                        咨询有限公司到期未偿还上述借款,本人将采用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包括但不限
                        于存款、借款、房产变现等形式,将尽最大努力,积极履行担保义务。
         二、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已及时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
                       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历
                       史沿革、相关权证、业务状况、人员等所有应当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二、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的纸质版与电子版一致,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且该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
         关于所提供
                       文件;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及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信息及相关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文 件 真 实
                       三、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性、准确性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
         和完整性的
                       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承诺函
                       漏。
                       四、本公司提供的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一)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
                       要信息;(二)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
                       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五、本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上市公司、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已取得其设立
                       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和许可均为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
                       或事由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和许可失效。本公司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解散、股东会决议
标的公                 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宣告破产、被当地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情形。
  司                   2. 2020 年 7 月 14 日,杨永兴(湖南百佳股东,持股比例 4.74%)以“损害公司利益责
                       任纠纷”的案由将宁湧超等九名被告(均为湖南百佳股东或主要人员)起诉至深圳市南
                       山区人民法院。2021 年 1 月 25 日,杨永兴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案由将宁湧超
                       等九名被告(均为湖南百佳股东或主要人员)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除上
                       述情况外,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
                       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情形。
         若干事项的
                       3.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承诺函
                       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的情况。
                       4.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限未逾三年等情况。
                       6.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等情况。
                       7.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三年的情况。
                        8.本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9.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
                        本次交易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不存在
                        最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本次交易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10.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
                        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保证采取必要措
                        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1.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中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所有信息披露和
                        报告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人承诺,威宇医疗已及时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
                        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
                        负债、历史沿革、相关权证、业务状况、人员等所有应当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二、本人保证威宇医疗所提供的文件的纸质版与电子版一致,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
                        件一致,且该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
           关于所提供   签署该等文件;本人保证威宇医疗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及文件真实、准确和完
           信息及信息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披露文件真   三、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保证威宇医疗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
           实性、准确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
           性和完整性   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的承诺函     或者重大遗漏。
                        四、威宇医疗提供的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一)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
标的公
                        重要信息;(二)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
司董事、
                        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监事、高
                        五、本人承诺,如因本人或威宇医疗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级管理
                        漏,给上市公司、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
 人员
                        责任。
                        1.本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2020 年 7 月 14 日,杨永兴(湖南百佳股东,持股比例 4.74%)以“损害公司利益责
                        任纠纷”的案由将宁湧超等九名被告(均为湖南百佳股东或主要人员)起诉至深圳市南
                        山区人民法院。2021 年 1 月 25 日,杨永兴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案由将宁湧超
                        等九名被告(均为湖南百佳股东或主要人员)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除上
           若干事项的   述情况外,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承诺函       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3.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4.本人不存在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三年等情况。
                          5.本人不存在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等情况。
                          6.本人不存在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情况。
                          7.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
                          侦查之情形,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本次交易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
                          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
                          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8.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9.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中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所有信息披露和报
                          告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
                          担赔偿责任。


         三、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已及时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
                             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
                             负债、历史沿革、相关权证、业务状况、人员等所有应当披露的内容;本人/公司保
                             证在本次交易中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上述行为合法、有效,不
                             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人/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关于所提供
                             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本人/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
信息真实性、
               交易对方全    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准确性和完
                   体        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整性的承诺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
函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
                             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人/公司承诺,如因本人/公司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上市公司、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公司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不拥有其他国
                             家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权;本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认购
                             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人具有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履行上述协议项下权利义务
                             的合法主体资格。
                             2. 2020 年 7 月 14 日,杨永兴(湖南百佳股东,持股比例 4.74%)以“损害公司利益
关于自身若
                             责任纠纷”的案由将宁湧超等九名被告(均为湖南百佳股东或主要人员)起诉至深圳
干事项的承       宁湧超
                             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 年 1 月 25 日,杨永兴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案由
诺函
                             将宁湧超等九名被告(均为湖南百佳股东或主要人员)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
                             法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
                             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
         3.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4.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本次交
         易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情形。
         5.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该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
         和信息严格保密。
         6.本人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7.本人未控制有任何上市公司。
         8.本人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且未签署与此相关的任何协
         议,无与此相关的任何特殊约定或其他安排。
         9.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之间无任何关
         联关系,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的协议或者约定。本人与上市公司或其任何关联方之间
         不存在其他可能被证券监管部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的任
         何关系。
         10.本人为威宇医疗股东长沙文超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新余纳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前述情况外,本人与威宇医疗其他股东之间无其
         他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的协议或者约定。
         11.本人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上市公
         司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12.在威宇医疗股份交割完毕前,本人保证威宇医疗保持正常、有序、合法经营状态,
         保证威宇医疗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
         大债务之行为,保证威宇医疗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及业务行为。如确有需要,
         本人须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13.本人同意威宇医疗股东盛世达将其所持威宇医疗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并放弃本
         人对威宇医疗其他股东向上市公司转让威宇医疗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14.本人及本人之关联方不存在通过本次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
         的情形。
         15.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本次交易
         为不可撤销事项。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本人
         承担赔偿责任。
         1、威宇医疗及其附属企业标的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必要资质或已履行必
         要的资质备案等法律程序,若因未取得必要资质或履行必要程序而被予以行政处罚或
         被相关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本人同意以现金方式对威宇医疗及其附属企业遭受的
         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承诺函
         2、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威宇医疗及其附属企业不存在已到期的经营资质;对于将在
         年内或 2022 年到期的经营资质,对应企业符合资质续期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续期
         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重大不确定性,在相关资质到期前,本人将积极督威宇医疗及其附
         属企业及时办理续期事宜。促若因现有经营资质无法续期而对威宇医疗持续经营带来
                      负面影响的,本人同意以现金方式对威宇医疗及其附属企业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
                      补偿。
                      本人确认及承诺,本人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到期未偿还的债务,不存在资不抵债情
关于业绩补
                      况,本人就本次交易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补充业务、减值补偿义
充承诺及其
                      务、违约责任等)具备相应履约能力。若本人未来需根据相关协议进行业绩补偿的,
他事项的承
                      本人将采用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借款、房产变现、标的公司
诺函
                      剩余股权质押融资等形式,将尽最大努力,积极保障补偿义务的切实履行。
                      1.本单位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已取得其设
                      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同意、授权和许
                      可均为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事由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失效。
                      本单位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解散、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宣告破产、被当地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情形;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单位具有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履行上述协
                      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单位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办理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本单位购买威宇医疗股权的资金来源系本单位自有或
                      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单位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的情形,本单位的资产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
                      3.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本单位执行董事王征、总经理盛小宁作为责任人员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王征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盛小宁给予警告,
                      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除前述处罚情况外,本单位及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
                      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关于自身若            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干事项的承   盛世达   4.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本单位执行董事王征、总经理盛小宁作为责任人员于
诺函                  2016 年 7 月 7 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处分。除前述纪律处分情况外,本单
                      位及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5.本单位、本单位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单位控股股东、本单位实际控制
                      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本次交易或其他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6.本单位、本单位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单位控股股东、本单位实际控制
                      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该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单位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
                      格保密。
                      7.本单位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8.本单位除上市公司外,未控制有其他任何上市公司。
                      9.本单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10.本单位与威宇医疗其他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的协议或
                      者约定。
                          11.本单位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上市
                          公司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12.在威宇医疗股份交割完毕前,本单位保证威宇医疗保持正常、有序、合法经营状
                          态,保证威宇医疗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
                          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威宇医疗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及业务行为。如确有需
                          要,本单位须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13.本单位及本单位之关联方不存在通过本次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
                          风险的情形。
                          14.本单位承诺,在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本次交
                          易为不可撤销事项。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本单
                          位承担赔偿责任。
                          如新余纳鼎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未能履行其对本公司的到期债务且本公司主张实现
                          质权的,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方式维持上市公司控制的标的公司股权表决权比例及
                          标的公司控制权稳定性:
                          1、本公司将与新余纳鼎协商,并优先考虑由新余纳鼎以其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折价的
关于表决权                方式偿还债务。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采用质押股权折价方式偿还债务的,本公司将
委托相关事                就该方式所得的标的公司股权表决权按《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条件委托给上市公司
项的承诺函                行使。
                          2、如本公司与新余纳鼎未能就标的公司股权折价事宜达成一致,本公司承诺将与新
                          余纳鼎、上市公司协商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相关股权受让人按《表决权委托协议》
                          条件将相应表决权委托上市公司行使等方式,确保在相关股权用于抵偿债务后上市公
                          司所控制的标的公司股权表决权比例不低于抵债前的股权表决权比例。


关于本次重                本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到期未偿还的债务,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况,本公司就本
大资产重组                次交易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补充业务、减值补偿义务、违约责任
相关事项的                等)具备相应履约能力。若本公司未来需根据相关协议进行业绩补偿的,本公司将采
说明与承诺                用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借款、房产变现等形式,将尽最大努
函                        力,积极保障补偿义务的切实履行。


                          1.本单位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并已取得其设
                          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同意、授权和许
                          可均为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事由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失效。
                          本单位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解散、合伙人决定解散、宣告破产、被当地政府部门责
                          令关闭的情形;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
                          情形。本单位具有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履行上述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
关于自身若
             长沙文超、   格。
干事项的承
             新余纳鼎     2.本单位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诺函
                          协会办理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本单位购买威宇医疗股权的资金来源系本单位自有或
                          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单位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的情形,本单位的资产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
                          3. 2020 年 7 月 14 日,杨永兴(湖南百佳股东,持股比例 4.74%)以“损害公司利益
                          责任纠纷”的案由将宁湧超等九名被告(均为湖南百佳股东或主要人员)起诉至深圳
                          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 年 1 月 25 日,杨永兴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案由
将宁湧超等九名被告(均为湖南百佳股东或主要人员)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
法院。除上述情况外,本单位、本单位合伙人及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
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
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单位、本单位合伙人及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
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的情况。
5.本单位、本单位合伙人、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本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本单位实
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本次交易或
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6.本单位、本单位合伙人、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本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控制
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单位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7.本单位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8.本单位未控制有任何上市公司。
9.本单位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且未签署与此相关的任何
协议,无与此相关的任何特殊约定或其他安排。
10.本单位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之间无任
何关联关系,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的协议或者约定。本单位与上市公司或其任何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可能被证券监管部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为存在关联关
系的任何关系。
11.本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威宇医疗股东宁湧超,威宇医疗股东长沙文超管理企
业(有限合伙)与威宇医疗股东新余纳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受宁湧超
控制。除前述情况外,本单位与威宇医疗其他股东之间无其他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
任何一致行动的协议或者约定。
12.本单位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上市
公司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13.在威宇医疗股份交割完毕前,本单位保证威宇医疗保持正常、有序、合法经营状
态,保证威宇医疗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
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威宇医疗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及业务行为。如确有需
要,本单位须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14.本单位同意威宇医疗股东盛世达将其所持威宇医疗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并放弃
本单位对威宇医疗其他股东向上市公司转让威宇医疗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15.本单位及本单位之关联方不存在通过本次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
风险的情形。
16.本单位承诺,在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本次交
易为不可撤销事项。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本单
位承担赔偿责任。
                          如在委托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未收购本企业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本企业承诺将与
关于表决权                上市公司进行积极协商,并根据届时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本次重组交易各方对于剩
委托相关事   长沙文超     余股权的安排,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将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表决权继续委托上市公司或向
项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转让本企业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等方式,维持上市公司控制的标的公司股权表
                          决权比例不低于委托期限届满前的股权表决权比例。

                          1、如本企业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未能履行对盛世达的到期债务且盛世达主张实现质
                          权的,本企业承诺将采取以下方式维持上市公司控制的标的公司表决权比例及标的公
                          司控制权稳定性:(1)本企业将与盛世达协商,并优先考虑由本企业以所持标的公司
                          股权折价的方式偿还债务。如本企业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以折价方式偿还债务后仍有剩
                          余的,本企业将按《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条件将剩余股权表决权委托上市公司行使;
                          (2)如本企业与盛世达未能就标的公司股权折价事宜达成一致,本企业承诺将与盛
关于表决权
                          世达、上市公司协商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相关股权受让人按《表决权委托协议》
委托相关事   新余纳鼎
                          约定条件将相应表决权委托上市公司行使等方式,确保在相关股权用于抵偿债务后上
项的承诺函
                          市公司所控制的标的公司股权表决权比例不低于抵债前的股权表决权比例。
                          2、如在委托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未收购本企业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本企业承诺
                          将与上市公司进行积极协商,并根据届时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本次重组交易各方对
                          于剩余股权的安排,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将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表决权继续委托上市公司
                          或向上市公司转让本企业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等方式,维持上市公司控制的标的公司股
                          权表决权比例不低于委托期限届满前的股权表决权比例。
                          1.本单位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并已取得其设
                          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同意、授权和许
                          可均为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事由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失效。
                          本单位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解散、合伙人决定解散、宣告破产、被当地政府部门责
                          令关闭的情形;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
                          情形。本单位具有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履行上述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
                          格。
                          2.本单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办理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本单位已经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了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本单位购买威宇医疗股权的资金来源系本单位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
                          资者合法募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关于自身若
             农银高投、   3.本单位及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
干事项的承
             云旗科技     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形;不存在因
诺函
                          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调查的情形。
                          4.本单位及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
                          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
                          况。
                          5.本单位、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本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本单位私募基金管理人、
                          本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或其他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本
                          次交易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的情形。
                        6.本单位、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本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本单位私募基金管理人、
                        本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
                        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单位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
                        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7.本单位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8.本单位未控制有任何上市公司。
                        9.本单位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且未签署与此相关的任何
                        协议,无与此相关的任何特殊约定或其他安排。
                        10.本单位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之间无任
                        何关联关系,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的协议或者约定。本单位与上市公司或其任何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可能被证券监管部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为存在关联关
                        系的任何关系。
                        11.本单位与农银高投(湖北)债转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受私募基金
                        管理人湖北高投科技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除前述情况外,本单位与威宇医疗
                        其他股东之间无其他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的协议或者约定。
                        12.本单位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上市
                        公司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13.在威宇医疗股份交割完毕前,本单位保证威宇医疗保持正常、有序、合法经营状
                        态,保证威宇医疗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
                        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威宇医疗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及业务行为。如确有需
                        要,本单位须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14.本单位同意威宇医疗股东盛世达将其所持威宇医疗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并放弃
                        本单位对威宇医疗其他股东向上市公司转让威宇医疗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15.本单位及本单位之关联方不存在通过本次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
                        风险的情形。
                        16.本单位承诺,在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本次交易
                        为不可撤销事项。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本单
                        位承担赔偿责任。
                        1.本单位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已取得其设
                        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同意、授权和许
                        可均为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事由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失效。
                        本单位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解散、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宣告破产、被当地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情形;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单位具有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履行上述协
关于自身若
                        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干事项的承   威宇医疗
                        2.本单位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诺函
                        协会办理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本单位购买威宇医疗股权的资金来源系本单位自有或
                        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单位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的情形,本单位的资产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
                        3. 2020 年 7 月 14 日,杨永兴(湖南百佳股东,持股比例 4.74%)以“损害公司利益
                        责任纠纷”的案由将宁湧超等九名被告(均为湖南百佳股东或主要人员)起诉至深圳
                        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 年 1 月 25 日,杨永兴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案由
                      将宁湧超等九名被告(均为湖南百佳股东或主要人员)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
                      法院。除上述情况外,本单位及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
                      裁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单位及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
                      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
                      况。
                      5.本单位、本单位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单位控股股东、本单位实际控制
                      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本次交易或其他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6.本单位、本单位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单位控股股东、本单位实际控制
                      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该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单位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
                      格保密。
                      7.本单位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8.本单位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9.本单位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上市公
                      司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10.本单位及本单位之关联方不存在通过本次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
                      风险的情形。
                      11.本单位承诺,在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本次交
                      易为不可撤销事项。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本单
                      位承担赔偿责任。
                      1.本单位对所持有的标的股权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转让该等标的股权及与
                      其相关的任何权利和利益,不存在司法冻结或为任何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押、抵押或其
                      他承诺致使本单位无法转让标的股权的限制情形。
                      2.上市公司于标的股权交割完成日将享有作为标的股权的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一切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标的股权并不会因中国
                      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而被没收或扣押,或被施加以质押、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
关于威宇医            负担,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该等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
疗股权权属            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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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承诺            3.本单位所持标的股权的出资已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及时缴纳,并且该等出资的资金
函                    系本单位自有资金,来源合法。本单位已经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
                      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单位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4.本单位对标的股权行使权利以及标的公司经营其业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在先
                      权利,并无任何第三人提出关于该等权利受到侵犯的任何相关权利要求;标的股权交
                      割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股权合法行使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在先权利。
                      5.本单位没有获悉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权或其任何部分行使或声称将行使任何对标
                      的股权有不利影响的权利;亦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标的股权有关的争议、行政处
                          罚、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任何与标的股权有关的现实或潜在的纠纷。
                          6.本单位目前所持标的股权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任何其他间接持股的情形,
                          本单位将来亦不进行代持、信托或任何类似安排。
                          7.本单位持有标的股权与标的公司及其其他股东不存在任何特殊利益、权利安排或未
                          披露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8.本单位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本单
                          位承担赔偿责任。
                          除已向上市公司披露的合同或安排外,本人/本单位与威宇医疗、威宇医疗股东、上
                          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任何主体之间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未签署任
                          何其他合同,不存在任何其他书面或口头的安排,亦不存在任何单方面的承诺或其他
关于不存在
                          意思表示。
未披露的其   交易对方全
                          如本承诺函出具后,本人/本单位与上述主体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签署任何其他合同,
他安排的承   体
                          达成任何其他书面或口头的安排,或作出任何单方面的承诺或其他意思表示,本人/
诺函
                          本单位将及时、如实向上市公司进行披露。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由本人/
                          本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各方已经或正在正常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
   诺的情形。公司将持续督促各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