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拟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中审亚太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独立性、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聘任中审亚太,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 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中审亚太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周德元 周 展 刘长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