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2-15
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荣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2-010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 2022年2月14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2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
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2年2月9日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汉威国际广场6号楼3
层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征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73,046,6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49.74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9,973,2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40.84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3,073,338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8.903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13,120,538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8.93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32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13,073,338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8.903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邀请的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
议案:
1.关于预计 2022 年度公司与马鞍山农商行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646,5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23%;反对
4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20,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506%;反对
40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49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292,5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89%;反对
37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6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818%;反对
37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1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由于该议案涉及公司和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事项,盛世
达投资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予以了回避,回避表决股数为 59,926,083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答邦彪、毛爱凤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