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5-24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1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
会高效运作、科学决策,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二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3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员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
不超过董事总数的1/2。
第六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办
事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筹备、文件准备
和记录,董事会的对外联络,有关文件、档案的管理,以及信息收集等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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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由董事会任命。各专门委员会设
召集人一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条 董事会组织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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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一)对于本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六)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但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证券及衍生品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二)与关联人之间发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十七)款规定的关联交易事
项时,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但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并
及时公告:
1、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对外担保情形在经董事会审议后,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向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对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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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将预计担保对象及对应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
(四)公司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权限时,依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
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董事长以及监事会召集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
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会议文件应于会前三天送至每位董事及列席人
员。
第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传真、邮
寄或专人送出;临时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前三天通知,提前一天报送会
议文件。
第十八条 因特殊事项需要立即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
方式及时限的限制,但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上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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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过程中,如果有董事提出临时动议,需经会议主持人
同意方可提交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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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票数)。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除上述第十一条第六、七、十二项必须由三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审议及表决时应由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时,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对需要披
露的信息或重大事项的内容形成决议。会议纪要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
出席、缺席和列席人员及会议议程等情况,并对会议过程中的董事发言要点记录
在案,同时对未决事项作出说明,如有表决应注明详细的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将董事会会议纪要和决议在
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需要公告的经审查后在指定报
纸上公告。
第六章 董事长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事项的决策权:
1、对于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
的;
2、对于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
议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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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应行使的其
他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董事的奖惩
第三十三条 董事在任期内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经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给予奖励。奖励可采用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红股奖励、其他奖
励等形式。
第三十四条 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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