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电话:027-83828888 传真:027-83826988 邮编:430030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丰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委派本律 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公司二○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 司 已 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 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 环西路 186 号四区汉威国际广场 6 号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征 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4,807,38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134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名,均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9,926,08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0.809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81,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24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881,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24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 2021 年财务决算与 2022 年财务预算方案》《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威宇医疗 2021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 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 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 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4,682,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7%;反对 12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331%;反对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6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4,682,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7%;反对 12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331%;反对 12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6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64,682,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7%;反对 12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331%;反对 12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6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 2021 年财务决算与 2022 年财务预算方案》 同意 64,682,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7%;反对 12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331%;反对 12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6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64,522,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98%;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552%;反对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44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威宇医疗 2021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的议案》 同意 4,76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338%;反对 1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6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6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338%;反对 1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6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由于该议案涉及公司和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事项,盛世 达投资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予以了回避。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 2021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 64,682,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7%;反对 12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331%;反对 12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6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向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同意 4,5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393%;反对 35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6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393%;反对 35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6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由于该议案涉及公司和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事项,盛世 达投资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予以了回避。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授权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 64,682,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7%;反对 12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331%;反对 12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6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64,682,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7%;反对 12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331%;反对 12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6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64,682,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7%;反对 12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331%;反对 12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6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答邦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超 毛爱凤 2022 年 5 月 23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