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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丰控股: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4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以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汇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
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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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及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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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均无权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或代表公司发言。
上市子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并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其指派的证券事务代表参加上市子公司的投资者交流活动。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分、
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九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机构推介
会和分析师会议等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办专门的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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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和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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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网络沟通、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定期报告说明会、公司现场交流、电话咨询等。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
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六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
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络沟通

    第十八条   公司可通过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活动。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
公告变更后的网址。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
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将历史信息与
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
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
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
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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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
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
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
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为使投资者均
有机会参加,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
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等。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
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
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
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节 定期报告说明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当期业绩说明
会,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相关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有关部门
或分(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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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
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由董事会秘书协调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董事会办公室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
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

    第二十八条     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应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接听、回答和记
录,并确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
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接受投资者咨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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