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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控股:荣丰控股集团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0-01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电话:027-83828888          传真:027-83826988

邮编:430030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丰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委派本律
      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公司二○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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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 司 已 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
      环西路 186 号四区汉威国际广场 6 号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征
      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为 2022 年 9 月 27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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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805,38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408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名,均为截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9,926,08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0.809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79,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98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79,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98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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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关于购买孙公司股权的议案》和《关
      于与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
      案》。

          上述提案已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
      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购买孙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 59,953,4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90%;反对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9%;弃权 825,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161%;反对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365%;弃权 825,2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474%。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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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与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
      议>的议案》

          同意 59,953,4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90%;反对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9%;弃权 825,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161%;反对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365%;弃权 825,2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474%。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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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答邦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超                                           毛爱凤


                                                                 2022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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