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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丰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0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文件进行了充分审查,已就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出售,以现金方式向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盛世达”)出售所持有的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徽威宇”或者“标的公司”)33.74%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该等程序及义务的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

   3、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交
易对方盛世达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5、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
组上市。

   6、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
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扩大业务规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符合公
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就本次交易所编制的《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
关联交易预案》及交易双方就本次交易所签署的协议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具备可
操作性,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8、本次交易将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
于评估基准日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
作价将在《评估报告》出具后,由双方协商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相关工作尚未完成,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
议有关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待审计、评估工作全部完成后,
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届时我们将对本次交易
的相关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

   10、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尚需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次董事会相关决议符合公司的利益,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
安排。

   (以下无正文)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德元、周展、刘长坤

                                                     2023 年 0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