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荣丰控股: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
次会议的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基本建立和完善了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已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达到
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了担保,具体为:上海汉冶萍
实业有限公司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7000万元,
期限12个月,以持有的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八区15、16、17号楼2
层201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及租金收益权质押,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持
有的荣丰嘉园项目29套房产提供二顺位抵押担保,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
司、北京荣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海汉冶萍就上述担保事项向威宇医疗、
北京荣丰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本次担保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上海汉治萍自身信用良好,
且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及房产租金收益权质押,足以覆盖贷款本息,故上市公司
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剩余的担保均属于为控
股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
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三、关于2022年公司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
修订)》等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基于公司经营现状的考虑,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我
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机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计提减值准备事
项依据充分;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
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五、关于向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我
们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同意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
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资金周转需求,贷款利率参考了商业银行贷款
利率水平、盛世达的资金成本及上市公司取得资金的成本,定价公允,未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向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
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预计2023年度公司与马鞍山农商行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马鞍山农商行办理各类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收取的费
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遵循了公平自愿原则,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预计2023
年度公司与马鞍山农商行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符
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




周德元                周    展                 刘长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