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控股: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9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鸿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戴洋
律师、丁红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金鸿控股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 18 号楼二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 9 月修订)》(下称
“《网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金鸿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及相关议案、决议等文件,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8 年 8 月 30 日,金鸿控股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决定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述通知和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时间、地
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并列明了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涉及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内容
为: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了刊登、披露。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
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 18 号楼二层公司会
议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金鸿控股董事长陈义和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时—2018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 时的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鸿控股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金鸿控股第八届
董事会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格有效。金鸿控股董事
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作
出,通知时间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投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金鸿控股董事会已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事项
进行了充分披露。金鸿控股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时间、地
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股东表决权的
人员为截止至 2018 年 9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
份 186,924,71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680,408,797 股的 27.472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186,858,81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7.46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
表股份 65,9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009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具备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资
格。
2、出席和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
格。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鸿控股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
与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对上述提案的审议属于金鸿控股股东大会的权利
范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以及会议推举
的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现场监票、验票、计票工作,会议主
持人在现场宣布了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经现场见证,本所律
师确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如下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为:同意 186,863,6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3%;反对 6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投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页无正文,仅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安 钢律师
经办律师:
戴 洋律师
经办律师:
丁红涛律师
201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