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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鸿控股: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15金鸿债”提供担保的公告2018-11-05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123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 金鸿债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15 金鸿债”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2018 年 11 月 4 日,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

鸿控股”)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一次董事会以 9 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

过了《<关于“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修订稿)

>的议案》(以下简称“《清偿方案(修订稿)》”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15

金 鸿 债 ” 提 供 担 保 的 议 案 ( 修 改 后 )》, 具 体 详 见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清偿方案(修订稿)》的相关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

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天然气”)为公司偿还“15 金鸿债”的本金及相
应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以其控制的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华东”)的 93.33%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上述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15 金鸿债”)基本情况

        (一)本次债券发行经 2014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2014 年第

     一次会议和 201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发

     行公司债券的议案》通过。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40 号”文核准,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8 亿元(含 8 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债券主要情况

            本次共发行债券金额 8 亿元,为 5 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首日、起息日为

     2015 年 8 月 27 日,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8 年 8 月 27 日。

   (三)以往兑付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完成了公司 2015 公司债券的 2016 年付息兑付

     工作,金额合计 4000 万元,详情请参阅 2016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中油金

     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7 日完成了公司 2015 公司债券的 2017 年付息兑付工作,金额合计

     4000 万元,详情请参阅 2017 年 8 月 18 日披露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四)本期具体兑付回售情况

     截止 2018 年 8 月 27 日,公司仍未能支付“15 金鸿债”已登记回售债券的

本金 394,374,600.00 元,以及应支付的债券利息 40,000,000.00 元。合计金额为

434,374,6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54%

      截止 2018 年 9 月 26 日,公司仍未能偿付“15 金鸿债”应付利息及相关回

售款项。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根据持有人会议《关于

宣布未回售部分债券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案》宣布“15 金鸿债”未选择回售登

记部分的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到期日为 2018 年 9 月 27 日。

   (五)本息清偿计划

      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清偿方案(修订

稿)》。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被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愿意为乙方偿还“15 金鸿债”本息提供保证担保。甲、乙、丙三方经

友好协商,签订本保证合同,以兹信守。

    主债权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丙方因持有乙方发行的“15 金鸿债”而享有的所有

债权,包括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详见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债务人应向

丙方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债务人依主合同分期清偿债务,则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届满之日指每一笔债务到期日。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甲

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保证合同效力
    本保证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则

本保证合同随之无效,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变更

       主合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须经

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变更,甲方就变更的范围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

       保证责任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

提前到期,乙方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乙方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

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无论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

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丙方是否向其他担

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

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

不因此减免,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

任。

    在甲方保证期间内,超出主债权与保证期间的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随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如期偿还或提前偿还、或乙丙方

约定扣减的部分,相应解除甲方的保证责任。

   (二)质押协议

       出质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质权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物: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3.33%的股权(对应 70,000 万元

注册资本)

    “15 金鸿债”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授权委托渤海证券代表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作为质权人签署本协议。公司同意其全资子公司金鸿天然气出质金鸿华东

93.33%的股权(对应 70,000 万元注册资本)出质给质权人,作为对“15 金鸿债”

的清偿的担保。

    担保债务

    与公司签署了《债券清偿协议》或《债务和解协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有持有

的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以及发行人因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债券持有

人和质权人主张债权发生的费用等。

    股权质押

    出质人同意将其合法拥有并有权处分的质押物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出质给质

权人,作为对担保债务的偿还的担保。

    出质人应在本协议签署的当日将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安排(以下称“股权

质押”)记载于金鸿华东的股东名册。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办理股权质押等相关

事宜。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除非因质权人的故意或与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重大过

失,对质押物发生任何价值减少的情况,质权人都不负任何责任,出质人也无权

对质权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索或提出任何要求。

    当任何违约事件发生时,质权人有权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处分质押物。

    出质人因质押物而分得的股利或分红应存入质权人的指定帐户内,受质权人

监管,并作为用于首先清偿担保债务的质押物。

    质押解除

    在充分、完全地清偿了所有的担保债务后,质权人应根据出质人的要求,解

除本协议下的质押,并配合出质人办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的股权质押之登

记的注销,因解除质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如果公司或出质人为了解决债务危机而处置金鸿华东的股权,质权人及其所

代表的债券持有人应予以配合。经超过 50%的债券持有人(仅针对同意并已签署
《债务清偿协议》的债券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解除质押的情况下,应解除

本协议下的质押。

    有效期

    本协议的期限将至担保债务被完全清偿时为止或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质押

时为止。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有利于债权人增强对公司的信心,保证公司的正常生

产经营和业务开展。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

余额为 39.96 亿元(不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 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87.04%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协议》草稿;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