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控股:关于“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修订稿)2018-11-05
关于“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
债务清偿方案(修订稿)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发行人”
或“公司”)就“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债务清偿事宜,
经过公司内部分析、研究,以及与债券持有人的多次沟通反馈,制订
债务清偿方案如下:
第一条 债务清偿期限
1、 对于拖欠债券持有人截至 2018 年 8 月 27 日的应付利息,承
诺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
2、 按以下方式分三期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一期:2019 年 3 月 31 日前,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 30%及相应
利息(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5%标准,自 2018
年 8 月 27 日起计至发行人实际支付完毕本期应还本金之日止);
第二期: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 20%及相应
利息(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5%标准,自发行
人实际支付完毕第一期本息之日起计至发行人实际支付完毕本期应
还本金之日止);
第三期: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发行人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 50%
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发行人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5%
标准,自发行人实际支付完毕第二期本息之日起至发行人实际支付完
1
毕本期应还本金之日止)。
3、 考虑到发行人第一期偿债资金来源较大可能为资产处置,但
资产处置存在时间性和不确定性,债券持有人同意:
① 如果第一期偿债期限届满,发行人未能按前述约定偿还相应
本息,债券持有人同意在发行人资产出售有实质性进展的前提下,给
予发行人 2 个月的宽限期(即 2019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第一期款
项;
② 如果在上述 2 个月宽限期(即 2019 年 5 月 31 日)届满前,
发行人与意向购买人已签订正式资产出售协议且预计处置所得款项
不小于第一期应偿还的“15 金鸿债”债务金额的情形下,债券持有
人同意在给予前述 2 个月宽限期的基础上,继续给予发行人 1 个月的
宽限期(即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
第二条 监管资金账户
1、发行人设立监管资金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闲余资
金应优先划入该监管账户,资产处置所得款项(发行人因资产处置收
取的诚意金或保证金不在此列)应优先划入该监管账户,可以最近一
期即将到期的应偿债本息总额为限,超出部分可不划入。
2、由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为债
券持有人代表参与上述资金账户的监管,该账户由发行人和太平洋证
券共管,并与开户银行签署三方共管协议。
3、发行人存入监管账户的款项,债券持有人同意自款项进入监
2
管账户之日起,对该部分账户资金中属于偿还债券持有人的债权本金
停止计息。但如债券持有人未能按照本方案实际受偿债权本金的,则
本条款不予适用。
4、 监管账户资金每达到或超过债券持有人总计持有的债券本息
余额的 10%时,发行人应将监管账户内款项全部划付至发行人已在中
国民生银行北京工体北路支行开立本期债券的专项偿债账户,通过专
项偿债账户划付至债券持有人账户,视同发行人依据本方案约定的分
期偿付。
第三条 增信措施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就发行人履行
对债券持有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鸿天然气”)同意就发行人履行对债券持有人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3、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金鸿天然气将其持有的中油金鸿华东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华东”)的 93.33%的股权(对应 7
亿元注册资本)就发行人履行对债券持有人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4、 由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持有人的授
权代表,以下简称“渤海证券”)作为金鸿天然气提供的金鸿华东股
权质押担保的名义担保权人,与发行人、金鸿天然气签署关于金鸿华
东的质押担保的相关协议,并将该质权登记于渤海证券名下。发行人
3
明确知晓,债券持有人为担保财产的实际质押权人,享有实际质押担
保权利。
5、 发行人及金鸿天然气应全力配合质权人,保证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之前向主管机关提交质权登记申请并取得受理函,以及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之前办理完成股权质押登记。质权人应及时披露
质押事宜进展情况。
6、 如因解除金鸿华东的质押担保而新增其他资产抵/质押担保,
债券持有人同意授权渤海证券作为代表重新签署有关抵/质押协议。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发行人未按约定偿还债券持有人任何一期债务或违反承
诺、保证,债券持有人有权宣布对发行人的剩余债权立即到期,且有
权要求发行人立即支付此前已豁免的罚息和违约金,且发行人应以全
部未付债权本金及利息为基数,除自 2018 年 8 月 27 日起按照 9.5%
年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之外,还应以全部未付债权本金及利息为基数,
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 2018 年 9 月 27 日起计算至
发行人实际支付之日止。
2、 因发行人违约致使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实现债权的,发
行人应承担债券持有人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债权实现过程中可能
产生的费用等。
4
第五条 承诺与保证
1、 发行人承诺
① 金鸿华东及其下属子公司处置其名下的资产、股权的,若公
允价值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或两个月内累计处置资产、股权公允价
值总和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须应经 50%以上债券持有人出具书
面意见同意后方可进行。
② 金鸿华东新增其他对外担保的,若担保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的,应经 50%以上债券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后方可进行。
③ 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指定的代表机构要求发行人就担保
方生产经营、资产等情况补充提供信息的,发行人及担保方应及时予
以配合。
④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孙公司发生新增债务违约、诉讼、
仲裁、资产查封、资产质押等可能对其偿债能力、增信能力造成影响
的事件时,应于获得信息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
人。
⑤ 发行人不会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债权,
减免第三方大额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2、 债券持有人承诺
① 债券持有人及时配合发行人处置资产,出具相关授权文件;
② 除非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发行人违反承诺、保证,
债券持有人不再就债券违约事项针对发行人提起诉讼及采取保全措
施。
5
第六条 其他
1、 发行人需与接受本方案的债券持有人分别签署清偿协议(针
对未单独采取法律措施的债券持有人)或和解协议(针对已单独采取
法律措施的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接受本方案并签署协议的时间
截止点为 2018 年 11 月 23 日,该时点后不再新增成员。未在此截止
时点前签署协议的债券持有人,将不享受本方案所提供的相关质押及
担保。
2、 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就本方案进行表决,经
表决通过后的方案对按本方案签订协议的债券持有人生效,发行人或
发行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此前向个别债券持有人所做承诺、保证或签署
的协议、保函等内容与本方案不同的,均以本方案内容为准。本方案
应由发行人及时对外公开披露。
3、 金鸿控股需及时、完整、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向本次接受本方案的全体债券持有人披露接受和解的情况。
4、 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应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生效条件为质
押、担保等增信措施完成相关协议签署及手续办理事宜。本方案经法
定程序生效后,各债券持有人已就本方案涉及的债权向发行人或发行
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提起诉讼及/或采取保全措施的,应依据本方案签
订的和解协议为基础达成和解或撤销诉讼,以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没有提起诉讼的债券持有机构在清偿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就债券违约
事项针对发行人提起诉讼。
6
5、 接受本方案并签署协议的债券持有人按债券持有份额相应享
有同等权利,同债同权。金鸿控股与未接受本方案的债券持有人另行
达成和解的,偿付条款不得优于本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缩短偿付期限、
增加偿付比例等);若优于本方案,即刻按最优协议执行,同时接受
本方案并签署协议的各方具有优先执行权。
6、 如签署协议的债券持有人在清偿期限内转让其所持有的债权
的,受让方需一并接受本方案涉及相关协议的权利义务。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