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金鸿控股: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2018-11-06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127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关于召开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

特别提示:
    1、债券持有人可选择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参会,同一债券份额只能选择现场
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表决,如果同一债券份额通过现场
和通讯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现场投票结果为准。
    2、根据《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 金鸿债”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决议》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涉及会议召开人数的修改,本次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
    3、于债权登记日当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名
册上登记的本期债券持有人,以及 2018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回售申报明细查询中列明的已登记回售的持有人,为有权出席
本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
    4、因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沟通,需调整“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
的债务清偿方案部分内容及相关担保事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将延期召开,召
开时间调整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
    5、本补充通知列示的议案内容均系直接援引发行人书面提议的拟审议事
项。其中,《关于“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修
订稿)》(议案 1)和《关于授权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协议的议案》
(议案 3)内容已调整,议案 2 内容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公告的《关于召开中
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通知》内容一致,《关于豁免本次持有人会议变更会议召开时间和发出补充通知
时间要求的议案》(议案 4)为新增的临时议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发行人”或“公司”)


                                     1
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发行总额为 8 亿元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 金鸿债”或“本期债券”),渤海证券是“15 金
鸿债”的受托管理人。
    “15 金鸿债”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发生实质性违约,已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发行人提议,渤海证券根据《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以及此前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召集“15 金鸿债”
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维护
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本补充通知另有规定外,《募集说明书》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补充
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券基本信息

    发行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15 金鸿债
    债券代码:112276.SZ
    发行规模:人民币 8 亿元
    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
    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 3 年末上调
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 1
个基点为 0.01%。根据金鸿控股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5 日发布的
三次《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 金鸿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
法的提示性公告》,在“15 金鸿债”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100 个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2018 年 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 3 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2
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价格:100 元/张)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15 金鸿债”已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5
日完成回售申报。
    兑付日:2020 年 8 月 27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
兑付日期为 2018 年 8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加速到期:根据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宣布未回售部分债券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
案》,截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的实质违约情形仍未得到纠正,本期债券
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宣布“15 金鸿债”未选择回售登记部分的债
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到期日为 2018 年 9 月 27 日。
    信用评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27 日的《关于下调金鸿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和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其发行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债项信用等级由 BB+下调至 C。

二、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议时间:2018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 18 号楼
    4、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以现场方式加非现场方式召开,以现场表决加通
讯表决的方式进行记名式投票表决。
    5、联系方式:
    (1)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渤海证券 8 楼
    联系人:渤海证券“15 金鸿债”专项工作小组
    联系电话:022-28451635 / 022-28451139 / 022-23861327 / 022-28451971
    (2)发行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玉敏、蔡翔


                                    3
    联系电话:010-64255501/5506/5507-8221、8222
    6、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31 日(未回售部分以债权登记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
准,已回售部分以 2018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回售申报明细查询结果为准)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修
订稿)》(见议案 1)
    (2)《关于授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代表签署监管资金账
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见议案 2)
    (3)《关于授权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协议的议案》(见议案 3)
    (4)《关于豁免本次持有人会议变更会议召开时间和发出补充通知时间要
求的议案》(见议案 4)
    (上述议案全文见本补充通知附件四)。

四、出席会议人员及权利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5 金鸿债”全
体债券持有人,以及 2018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
供的回售申报明细查询中列明的已登记回售的持有人(见第二条第 6 项)均有权
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每个债券持有人仅能委托一名委托代理人。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发行人委派的人员。
    4、其他重要关联方。
    5、见证律师。
    6、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可以出席或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其他人
员。
    上述第 2 项至第 6 项中出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4
五、参会登记及参会办法

    1、参会登记时间:
    本补充通知发布日至 2018 年 11 月 17 日(即会议召开前第三日)17:00。
    2、参会登记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本补充通知
所附的参会回执(参见本补充通知附件一)及下述相关证明文件(见本补充通知
第五条第 4 项(1)-(4)所列文件,统称“证明文件”)的电子版文件,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即会议召开前第三日)17:00 前发送至债券受托管理人指定邮箱
(bhzq_zqyw@bhzq.com),电子邮箱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到达受托管理人指定邮
箱系统的时间为准。
    拟现场表决的债券持有人需在出席会议时提供参会回执、表决票及证明文件
的原件;拟以通讯方式表决的债券持有人除需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参会回执、表
决票及证明文件外,还需将上述材料原件在 2018 年 11 月 19 日(即会议召开日
前一日)17:00 前邮寄至受托管理人指定地址归档保存。邮寄方式的接收时间以
债券受托管理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超过前述时间送达的表决票视为弃权。
    3、参会登记联系方式:
    指定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渤海证券 8 楼
    邮编:300381
    接收人:渤海证券“15 金鸿债”专项工作小组
    电话:022-28451635 / 022-28451139 / 022-23861327 / 022-28451971
    传真:022-23861382
    电子邮箱:bhzq_zqyw@bhzq.com
    4、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在提交参会回执(参见本补充
通知附件一,需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时附上以
下证明文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本期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
提供复印件)和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适用法律规
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

                                    5
盖公章)和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适用法律规定的
其他证明文件。
    (2)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
供复印件)、被代理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见本补充通知附件三,需
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被代理人持有
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本
期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本期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3)如债券持有人是证券投资产品的,资产管理人应在其出具的所有文件
中注明证券投资产品名称。
    (4)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应当以债权登记日当日下
午 15:00 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
名册,以及 2018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回售
申报明细查询中列明的已登记回售的持有人(见第二条第 6 项)为准。
    5、临时议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债券本金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发行人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可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提出临时议案,但不享有表决权。
    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日前第 10 日(即 2018 年
11 月 10 日)17:00 前将:
    内容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临时提案、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
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一并送达至受托管理人(电子邮箱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到
达受托管理人指定邮箱系统的时间为准)。
    渤海证券将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5 日内在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发出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内容。2018 年 11 月 10 日 17:00 以
后提交的临时议案或未附有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
证明文件的临时议案无效。

六、表决程序和效力

                                    6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
    2、向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其正式任命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表决票样式参见本补充通知附件二)。每一张
未偿还债券拥有一票表决权。
    3、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应投票表示同意、反对或
弃权。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
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本期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会议表决票应当由至少两名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本期债券持有人的代
理人)、一名受托管理人代表和一名发行人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
    5、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6、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
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7、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
持有人(包括本期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8、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受托
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债券持有人
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议案或者放弃投票权、无表决权的债券持
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债券的持有人。
    9、渤海证券将在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交易日披露会议决议公告。

七、关于协议签署的安排

    (1)同意议案一《关于“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
偿方案(修订稿)》的债券持有人请分别与发行人签订有关协议,可通过以下方
式与发行人联系签约事宜。


                                  7
    联系人:焦玉文、李莹
    联系电话:010-64255501-8225,18943269777
    联系邮箱:jhkg669@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 18 号楼金鸿控股
    公司邮编:100011
    (2)债券持有人应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将填齐并签字盖章的有关协议
的彩色扫描件发送至上述邮箱,同时将协议快递至发行人上述地址,发行人将对
有关协议核对后签字盖章,再寄回给债券持有人。

八、其他事项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期为半天,交通费用及食宿费用由债券持有人自
理。本通知内容若有变更,会议召集人渤海证券将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敬
请投资者留意。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一:“15 金鸿债”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附件二:“15 金鸿债”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附件三:“15 金鸿债”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15 金鸿债”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


    (以下无正文)




                                   8
附件一:


         “15 金鸿债”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兹确认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将           (现场/
非现场)出席“15 金鸿债”(证券代码:112276.SZ)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


    本期债券持有人(签字或盖章):


    如债券持有人是证券投资产品的,请资产管理人同时注明证券投资产品名
称: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期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15 金鸿债”张数(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参会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本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2018 年    月   日



                                   10
附件二:


          “15 金鸿债”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表决意见
序号                     会议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
  1
         债务清偿方案(修订稿)
         关于授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
  2
         代表签署监管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的议案
         关于授权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协议
  3
         的议案
         关于豁免本次持有人会议变更会议召开时间和
  4
         发出补充通知时间要求的议案



债券持有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证券账户号码: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 100 元为一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 并
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本表决票扫描件、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签
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1
附件三:

       “15 金鸿债”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现场/非现场出席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第二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议案,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单位/本人对“15 金鸿债”(证券代码:
112276.SZ)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序号                        会议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
  1
        债务清偿方案(修订稿)
        关于授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
  2
        代表签署监管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的议案
        关于授权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协议
  3
        的议案
        关于豁免本次持有人会议变更会议召开时间和
  4
        发出补充通知时间要求的议案


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多选无效;
2、如果委托人未勾选议案表决意见,视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如本授权委托书指示的表决意见与表决票有冲突,以本授权委托书为准,本
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视同表决票。
4、本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签名(法人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证券账号:
委托人持有债券张数(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12
附件四:

议案 1

           关于“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

                      债务清偿方案(修订稿)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发行人”或“公司”)
就“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债务清偿事宜,经过公司内部分析、
研究,以及与债券持有人的多次沟通反馈,制订债务清偿方案如下:


    第一条   债务清偿期限
    1、对于拖欠债券持有人截至 2018 年 8 月 27 日的应付利息,承诺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
    2、按以下方式分三期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一期:2019 年 3 月 31 日前,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 30%及相应利息(利息
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5%标准,自 2018 年 8 月 27 日起计至发
行人实际支付完毕本期应还本金之日止);
    第二期: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 20%及相应利息(利息
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5%标准,自发行人实际支付完毕第一期
本息之日起计至发行人实际支付完毕本期应还本金之日止);
    第三期: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发行人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 50%及相应利息
(利息以发行人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5%标准,自发行人实际支
付完毕第二期本息之日起至发行人实际支付完毕本期应还本金之日止)。
    3、考虑到发行人第一期偿债资金来源较大可能为资产处置,但资产处置存
在时间性和不确定性,债券持有人同意:
    ①如果第一期偿债期限届满,发行人未能按前述约定偿还相应本息,债券持
有人同意在发行人资产出售有实质性进展的前提下,给予发行人 2 个月的宽限
期(即 2019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第一期款项;
    ②如果在上述 2 个月宽限期(即 2019 年 5 月 31 日)届满前,发行人与意



                                    13
向购买人已签订正式资产出售协议且预计处置所得款项不小于第一期应偿还的
“15 金鸿债”债务金额的情形下,债券持有人同意在给予前述 2 个月宽限期的
基础上,继续给予发行人 1 个月的宽限期(即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


    第二条   监管资金账户
    1、发行人设立监管资金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闲余资金应优先
划入该监管账户,资产处置所得款项(发行人因资产处置收取的诚意金或保证金
不在此列)应优先划入该监管账户,可以最近一期即将到期的应偿债本息总额为
限,超出部分可不划入。
    2、由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为债券持有人
代表参与上述资金账户的监管,该账户由发行人和太平洋证券共管,并与开户银
行签署三方共管协议。
    3、发行人存入监管账户的款项,债券持有人同意自款项进入监管账户之日
起,对该部分账户资金中属于偿还债券持有人的债权本金停止计息。但如债券持
有人未能按照本方案实际受偿债权本金的,则本条款不予适用。
    4、监管账户资金每达到或超过债券持有人总计持有的债券本息余额的 10%
时,发行人应将监管账户内款项全部划付至发行人已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工体北
路支行开立本期债券的专项偿债账户,通过专项偿债账户划付至债券持有人账
户,视同发行人依据本方案约定的分期偿付。


    第三条   增信措施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就发行人履行对债券持有
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天
然气”)同意就发行人履行对债券持有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金鸿天然气将其持有的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华东”)的 93.33%的股权(对应 7 亿元注册资本)就发
行人履行对债券持有人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4、由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持有人的授权代表,以



                                    14
下简称“渤海证券”)作为金鸿天然气提供的金鸿华东股权质押担保的名义担保
权人,与发行人、金鸿天然气签署关于金鸿华东的质押担保的相关协议,并将该
质权登记于渤海证券名下。发行人明确知晓,债券持有人为担保财产的实际质押
权人,享有实际质押担保权利。
    5、发行人及金鸿天然气应全力配合质权人,保证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之
前向主管机关提交质权登记申请并取得受理函,以及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之前
办理完成股权质押登记。质权人应及时披露质押事宜进展情况。
    6、如因解除金鸿华东的质押担保而新增其他资产抵/质押担保,债券持有人
同意授权渤海证券作为代表重新签署有关抵/质押协议。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如果发行人未按约定偿还债券持有人任何一期债务或违反承诺、保证,
债券持有人有权宣布对发行人的剩余债权立即到期,且有权要求发行人立即支付
此前已豁免的罚息和违约金,且发行人应以全部未付债权本金及利息为基数,除
自 2018 年 8 月 27 日起按照 9.5%年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之外,还应以全部未付
债权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 2018 年 9 月
27 日起计算至发行人实际支付之日止。
    2、因发行人违约致使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实现债权的,发行人应承担
债券持有人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
师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债权实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等。


    第五条   承诺与保证
    1、发行人承诺
    ①金鸿华东及其下属子公司处置其名下的资产、股权的,若公允价值超过人
民币 500 万元,或两个月内累计处置资产、股权公允价值总和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须应经 50%以上债券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后方可进行。
    ②金鸿华东新增其他对外担保的,若担保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的,应经
50%以上债券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后方可进行。
    ③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指定的代表机构要求发行人就担保方生产经营、



                                   15
资产等情况补充提供信息的,发行人及担保方应及时予以配合。
    ④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孙公司发生新增债务违约、诉讼、仲裁、资产查
封、资产质押等可能对其偿债能力、增信能力造成影响的事件时,应于获得信息
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
    ⑤发行人不会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债权,减免第三
方大额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承诺
    ①债券持有人及时配合发行人处置资产,出具相关授权文件;
    ②除非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发行人违反承诺、保证,债券持有人
不再就债券违约事项针对发行人提起诉讼及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条   其他
    1、发行人需与接受本方案的债券持有人分别签署清偿协议(针对未单独采
取法律措施的债券持有人)或和解协议(针对已单独采取法律措施的债券持有
人),债券持有人接受本方案并签署协议的时间截止点为 2018 年 11 月 23 日,
该时点后不再新增成员。未在此截止时点前签署协议的债券持有人,将不享受本
方案所提供的相关质押及担保。
    2、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就本方案进行表决,经表决通过后
的方案对按本方案签订协议的债券持有人生效,发行人或发行人控制的下属企业
此前向个别债券持有人所做承诺、保证或签署的协议、保函等内容与本方案不同
的,均以本方案内容为准。本方案应由发行人及时对外公开披露。
    3、金鸿控股需及时、完整、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本
次接受本方案的全体债券持有人披露接受和解的情况。
    4、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应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生效条件为质押、担保等
增信措施完成相关协议签署及手续办理事宜。本方案经法定程序生效后,各债券
持有人已就本方案涉及的债权向发行人或发行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提起诉讼及/或
采取保全措施的,应依据本方案签订的和解协议为基础达成和解或撤销诉讼,以
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没有提起诉讼的债券持有机构在清偿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就
债券违约事项针对发行人提起诉讼。



                                   16
    5、接受本方案并签署协议的债券持有人按债券持有份额相应享有同等权利,
同债同权。金鸿控股与未接受本方案的债券持有人另行达成和解的,偿付条款不
得优于本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缩短偿付期限、增加偿付比例等);若优于本方案,
即刻按最优协议执行,同时接受本方案并签署协议的各方具有优先执行权。
    6、如签署协议的债券持有人在清偿期限内转让其所持有的债权的,受让方
需一并接受本方案涉及相关协议的权利义务。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17
议案 2

                   关于授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债权人代表签署监管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的议案



各位“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经分析研究和沟通讨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制定了“15 金鸿债”债务清偿方案。其中,公司拟设立监管资金账户作为清偿
债务和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方式之一。公司的闲余资金和资产处置所得款项可
优先划入该监管账户,监管账户资金每达到或超过债券本息余额的 10%时,公司
应及时向债券持有人划付,视同公司分期偿付“15 金鸿债”欠付本息。
    现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第二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审议:
    授权委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 金鸿债”的债权人代表参与监
管资金账户的监管,与公司一同对监管资金账户进行共管,并与开户银行签署三
方共管协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18
议案 3

                   关于授权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质押协议的议案



各位“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经分析研究和沟通讨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制定了“15 金鸿债”债务清偿方案。其中,公司同意采取增信措施,以其控制
的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华东”)的 93.33%的股权
(对应金鸿华东 70,000 万元的注册资本)为同意债务清偿方案并签署有关协议
的债券持有人提供质押担保。
    现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第二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审议:
    授权委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同意债务清偿方案并签署有关协议的
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就上述质押担保事宜与公司签署有关的股权质押协议。如公
司因解除金鸿华东的质押担保而新增其他资产抵/质押担保,授权委托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署有关抵/质押协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19
议案 4

           关于豁免本次持有人会议变更会议召开时间

                  和发出补充通知时间要求的议案


各位“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发行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第二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九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通知发出后,除非因
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的,不得因此而变更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一条经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
司债券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修改为:“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发出补充通知,但补充通知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五天
前发出。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本次会议通知发出后,因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协商后需调整原债务清偿方案
部分内容及相关担保事项,特此申请各位“15 金鸿债”的债券持有人同意豁免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上述条款对本次持有人会议变更会议召开时间和发出补
充通知时间的要求,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
法有效性予以认可。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