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控股: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1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130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 金鸿债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
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4 时 30 分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 18 号楼 2 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陈义和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6,871,1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645%。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6,857,8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6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3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534,6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6%。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刘涛、张一鹏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
案(修订稿)>的议案>》
同 意 此 项 议 案 为 186,857,91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99.9929%;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21,42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10%;反对 13,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9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15 金鸿债”提供担保的议案(修
改后)>》
同 意 此 项 议 案 为 186,857,91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99.9929%;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21,42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10%;反对 13,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9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调整“15 金鸿债”质押
担保标的的议案>》
同 意 此 项 议 案 为 186,857,91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99.9929%;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21,42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10%;反对 13,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9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 意 此 项 议 案 为 186,857,91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99.9929%;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21,42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10%;反对 13,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9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涛、张一鹏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