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控股: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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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网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一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投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
安华西里二区 18 号楼二层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
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2018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14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6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6,871,118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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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6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的代理人共 4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6,857,818 股,占公司具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62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13,3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陈义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计票、
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
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 《<关于“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修订
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6,857,9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15 金鸿债”提供担保的议案(修改后)》
表决结果:同意 186,857,9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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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题表决通过。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调整“15 金鸿债”质押担保标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6,857,9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6,857,9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存档。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
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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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张学兵
见证律师:
刘 涛
张一鹏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